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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將農村扶貧開發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年度考核評價下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員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門、農村扶貧開發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財政扶貧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績效考核評價。
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考核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農村扶貧開發成果、農村扶貧開發資金管理、財政扶貧資金預算安排和執行、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實施情況等。
審計、監察部門依法對農村扶貧開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三條 農村扶貧開發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將農村扶貧開發資金的分配及使用情況、扶貧項目計劃及實施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四條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有權對本村農村扶貧開發資金使用情況及資金使用效益進行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績效考核中未完成農村扶貧開發任務的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當責令限期完成。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超越權限審批或者未經批準變更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和資金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進行貧困影響評估或者未明確扶助補償辦法,出臺重要政策或者審批重大項目的,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農村扶貧開發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58號)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甘肅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12年3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