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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豐臺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科技進步增強科技自主創新能力若干意見》(豐政發[2006]40號)文件精神,鼓勵和支持豐臺區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設立“豐臺區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為規范創新基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基金是經豐臺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專項資金。設立創新基金旨在增強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引導企業、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投資,逐步建立起豐臺區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機制和模式。
第三條 創新基金來源于豐臺區財政撥款,并逐年遞增20%。
第四條 豐臺區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科委”)是創新基金的組織實施部門,豐臺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是創新基金的監管部門。
第五條 創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支持條件、范圍與方式
第六條 申請創新基金的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及豐臺區產業、技術政策;
(二)技術含量較高,技術創新性較強;
(三)項目產品有較大的市場容量、較強的市場發展前景;
(四)無知識產權糾紛。
第七條 承擔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在豐臺區域內工商、稅務登記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記錄;
(二)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
(三)企業管理層有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
(四)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于銷售額的5%;
(六)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人員。
第八條 創新基金優先支持具備以下條件的項目:
(一)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定企業的項目;
(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并且市場前景好,市場容量大的項目;
(三)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項目,在國際市場上有較強競爭力并能形成出口創匯的高技術項目;
(四)以企業為主體的新型產、學、研聯合創新的項目;
(五)豐臺區高新技術產業孵化基地內的在孵企業的項目;
(六)在豐臺區重點領域開展的高技術服務項目,包括設計創意行業等;
(七)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取得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
(八)企業間的合作項目,特別是以大企業帶動小企業的科技項目。
第九條 創新基金以無償資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
(一)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新項目、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中試放大階段的必要補助及支持產品具有一定的技術創新性、需要中試或擴大規模、形成小批量生產的項目;
(二)項目新增投資一般在1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實施周期不超過2年;
(三)企業需有與申請創新基金資助等額以上的自有資金匹配;
(四)無償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重大項目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條 在同一年度內,一個企業只能申請一個項目,不可重復申報。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立項
第十一條 凡符合創新基金支持條件的項目,由企業按申報要求在豐臺區科技信息網(www.ftti.gov.cn)上進行網上申報并提供《豐臺區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項目建議書》及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區科委采取公開方式受理申請,進行資格審查和內容審查,審查合格后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區科委根據申報材料和專家評審結論,提出創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項目建議,商區財政同意后,報區政府審批。經批準的項目在豐臺科技信息網上發布立項項目公告,公告發布之日起2周內為異議期。
第四章 立項、資金撥付及開支范圍
第十三條 創新基金用經費實行合同管理。在異議期滿后,項目承擔單位須與區科委、區財政簽訂合同,確定項目各項技術經濟指標、階段考核目標以及完成期限等條款(合同文本附后)。
第十四條 區財政根據所簽訂的項目合同書,將創新基金用項目經費直接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其中:對區財政資助的創新基金項目資金在100萬元以上的,區財政先期撥付項目資金的70%。項目中期經區科委、區財政共同驗收合格后,落實剩余資金。
按規定需實行政府采購的,經費撥付按政府采購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創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所需的支出。具體開支范圍包括項目費和管理費。
第十六條 項目費用于技術創新項目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包括人工費、儀器設備購置和安裝費、商業軟件購置費、租賃費、試制費、材料費、燃料及動力費、鑒定驗收費、培訓費等與技術創新項目直接相關的支出,不得用于與所批復項目無關的支出。
第十七條 管理費是指區科委對創新基金項目的評審、跟蹤檢查和指導等管理工作的經費。
第五章 監督管理及項目驗收
第十八條 區科委負責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區財政負責經費的監督、檢查,并參與項目的驗收工作。
第十九條 項目監督管理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二)合同計劃的進度執行情況;
(三)項目達到的技術、經濟、質量指標情況;
(四)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措施。
第二十條 項目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項目承擔企業每半年定期填報、提交項目執行情況信息調查表;
(二)區科委根據需要,對項目進行實地檢查;
(三)區財政根據需要,定期抽查項目執行情況,對資金的運作和使用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簽訂的《項目合同》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向區科委提出書面申請,進行審批。
第二十二條 創新基金項目驗收工作原則上在《項目合同》到期半年內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驗收的項目,需由承擔企業在項目到期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報區科委審定。
第二十三條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計劃進度執行情況;
(二)項目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三)項目研究開發取得的成果情況;
(四)資金落實與使用情況;
(五)項目實施前后企業的整體發展變化情況。
第二十四條 區科委組織項目驗收工作,項目驗收時企業需按要求準備驗收材料,填寫《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書》。
第二十五條 已獲得創新基金支持的企業,必須在已立項項目驗收合格后方可申請新項目。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企業應嚴格執行相關財經法規、財務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合同,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創新基金,保證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企業須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二十八條 財政資助的科技項目經費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使用權和經營權一般歸項目承擔單位。資產的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第二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不按合同和有關規定使用項目經費,或由主觀原因造成項目達不到預期目的,扣繳剩余經費。同時,區財政、區科委可根據具體情況,對項目經費所形成的固定資產及相關物資進行清算和處理。兩年內不再給予科技項目經費支持。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區科委、區財政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