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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重大活動餐飲服務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的通知
國食藥監食〔2011〕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市衛生局、福建省衛生廳:
為規范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確保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了《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確保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各級政府確定的具有特定規模和影響的政治、經濟、文化、體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動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地方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堅持預防為主、科學管理、屬地負責、分級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重大活動主辦單位、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溝通機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條 鼓勵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重大活動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規范,配備先進的食品安全檢驗設備,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第二章 主辦單位責任
第七條 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負責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負責。
第八條 主辦單位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重大活動餐飲服務保障:
(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量化分級A級(或具備與A級標準相當的條件);
(二)具備與重大活動供餐人數、供餐形式相適應的餐飲服務提供能力;
(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四)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主辦單位應于活動舉辦前20個工作日向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通報重大活動相關信息,包括活動名稱、時間、地點、人數、會議代表食宿安排;主辦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重要宴會、贊助食品等相關情況。
第十條 主辦單位在重大活動期間要確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執法所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一條 主辦單位應當協助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督促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并根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建議,調整餐飲服務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