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對餐飲服務監管、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作出明確規定,本報記者就此采訪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有關負責人。
飯店毀滅事故證據將被停業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發生在管轄范圍內的下列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實施緊急報告制度:事故涉及人數超過30人的,應當于6小時內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事故涉及人數超過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應當于6小時內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時逐級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事故發生在學校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的,應當于6小時內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及時逐級上報國家藥監局。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在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并按照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并處2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許可證和執照一個不能少
辦法明確,餐飲服務經營者必須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餐飲服務活動。餐飲服務經營者應按許可范圍依法經營。
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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