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就貫徹實施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新華網北京12月29日電 12月22日,國務院第9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并決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實施。近日,新華社記者就貫徹實施《暫行辦法》的問題,采訪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
記者:近幾年,社會保險關系,特別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已成為一個社會熱點問題。據我所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就此做了大量調查研究工作,2009年初還向全社會公布了相關政策要點征求公眾意見。現在,《暫行辦法》正式出臺實施了。您怎么認識這一舉措的意義和影響?
負責人: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歷經20多年的改革、完善,目前已經覆蓋了2.32億人。按照制度規定,勞動者在什么地方就業就在什么地方參保繳費,他們退休后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水平,與其繳費年限長短和繳費額多少密切相關。這種“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機制,在同一地區穩定就業的勞動者中得到普遍實現和認同。但對跨地區流動就業的勞動者來說,在不同地區參保,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還不能順暢地轉移接續;特別是總規模已達1.5億人的進城農民工,許多人在不同城市和多個時段就業參保,而繳費年限不能累計計算,使他們在進入養老時利益受損甚至無法得到制度保障。也就是說,多繳多得的機制在他們身上沒能實現。這無疑降低了這些勞動者參保繳費的積極性,這也是農民工在離開一個城市時選擇“退保”的主要原因。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這一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制定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國務院要求在2009年“制定出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暫行辦法》的出臺實施,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惠民政策的體現,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順民意的實事。我們可以從3個方面來認識它的重大意義和深遠影響。一是有利于維護參保人員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暫行辦法》規定,勞動者跨省流動就業參保繳費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接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未達到領取待遇年齡時,不得提前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在省內流動就業的,也要按照這一原則處理。這就真正、全面實現了參保人員“不論你在哪里干,養老保險接著算”。二是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我國的養老保險長期實行較低層次的基金統籌調劑制度。隨著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特別是2009年全面實現了省級統籌,勞動者在省內流動就業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有了制度和體制的基礎。《暫行辦法》明確了跨省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進一步打破了地區分割、城鄉分割的壁壘,必將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也是向著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標邁出了堅實的一步。三是有利于促進城鄉統籌。《暫行辦法》規定,農民工在城鎮之間流動就業或間斷性在城鎮就業,只要參保繳費并達到規定條件,與城鎮職工享受同樣的養老保險待遇。這對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城鎮有序轉移就業,推動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具有深遠影響。
記者:我們在調查采訪中了解到,養老保險跨地區轉移接續問題非常復雜,涉及多方面利益關系,既有城鎮職工的跨地區流動就業問題,又有農民工往返城鄉就業問題;既有各地區明確責任的問題,又有資金調劑平衡問題;既有勞動者就業時的權益累計問題,又有退休時的待遇計算問題。《暫行辦法》是如何把握和處理這樣紛繁復雜的矛盾的?
負責人:處理復雜矛盾,關鍵是相關各方要明確目標、統一認識。在《暫行辦法》的擬訂論證過程中,各方面逐步形成了共識,就是要從制度上、體制上根本解決跨地區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難的問題,并為此確定了4條基本原則:一是保障性原則。所有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勞動者,在流動到異地就業并繼續參保時,都應當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保障其已參保繳費形成的權益不受損失。二是公平性原則。流動就業人員,只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不論是何種戶籍,不論曾經在幾個地方流動就業參保或間斷性就業參保,都應當保障其同樣的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三是唯一性原則。勞動者在多個地方流動就業,但其養老保險關系在同一時期應當是唯一的,而不能是多重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也應由一個地區統一支付。四是平衡性原則。支付流動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資金責任,由各流動轉移地通過轉移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和部分單位繳費予以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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