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情況如何?
答:銀監會自2006年來按照“低門檻、嚴監管;先試點、后推開”的原則,開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工作。在地方政府、財政、稅務等部門的支持配合下,經多方努力,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機構發展較好,風險可控,試點地區農村資金實現了部分回流,農村金融市場競爭得到了加強,農村金融服務得到了積極改善。截至2009年6月末,全國已有118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開業,從機構類型看,村鎮銀行100家,貸款公司7家,農村資金互助設11家;從地域分布看,中西部地區84家,東部地區34家;從經營情況看,已開業機構實收資本47.33億元,存款余額131億元,貸款余額98億元,累計發放農戶貸款55億元,累計發放中小企業貸款82億元。多數機構已實現盈利,其中2009年累計盈利4074萬元。
問:為什么要進一步擴大培育和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
答: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雖然獲得了較快發展,但由于試點時間短,數量少,范圍小,加之農村金融的復雜性和改善農村金融服務的艱巨性,現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對緩解整個農村金融問題作用有限,農村金融仍然是整個金融體系中最薄弱的環節,進一步擴大培育和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仍然非常必要:一是有利于緩解農村金融服務不足的矛盾。目前,為農村提供主要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服務能力和水平還有限,農村人均擁有機構網點、從業人員與實際需求相比差距仍然較大,農村金融服務不足矛盾仍很突出。二是有利于提高農村金融服務覆蓋率。2006-2008年,通過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和延伸服務,解決了1878個零金融服務鄉鎮的金融服務問題,但截至2008年末,仍有1424個鄉鎮沒有金融服務,農村金融服務覆蓋率仍有待提高。三是有利于改進農村金融市場競爭狀況。目前,農村吸儲機構眾多,但提供貸款等服務的機構大多卻只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農業銀行,資金回流現象不同程度存在,壟斷經營情況仍較普遍,市場結構失衡,競爭有待進一步加強。四是有利于發揮各方參與機構培育發展的積極性。各級政府、各類資本通過各種方式向監管部門表達了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農村金融業務,改善農村金融服務,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強烈愿望。為此,加大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培育力度,有效促進金融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中小企業發展顯得十分緊迫和必要。
問:3年工作安排的工作目標和具體安排?
答:三年工作安排的總體目標是,實現培育一批運行良好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改善農村金融服務狀況,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增強農村金融市場競爭水平,完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目標。
三年工作安排的具體計劃是,2009年-2011年,全國35個省(區、市,西藏除外)、計劃單列市共計劃設立1294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其中村鎮銀行1027家,貸款公司106家,農村資金互助社161家。這些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將主要分布在農業占比高于全國平均水平的縣域、中西部地區、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的縣域,以及國家、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中小企業活躍縣域。
問:通過實施新型農村金融機構3年工作安排,將重點解決哪些地區金融服務問題?
答:一是充分發揮“支農”作用,不斷改善農業地區金融服務狀況。在第一產業占比高于全國平均水平(11.26%)的縣(市、區)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973家,占計劃數的75.2%。
二是充分發揮金融支持經濟發展的作用,積極支持中西部地區經濟建設。在中西部19個省(區、市,西藏除外)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853家,占計劃數的65.9%。
三是通過增加有效供給,提升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地區的金融服務水平。在每萬人擁有網點數少于1.54個的縣及縣以下區域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911家,包括在175個零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鄉鎮設立175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占計劃數的70.4%。另外還有47個零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鄉鎮將享受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
四是改善貧困地區的金融服務狀況,支持該類地區經濟發展。在423個貧困縣(其中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246個,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177個)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461家,占計劃數的35.7%,占全國貧困縣總數的41.8%。
五是積極支持微小企業發展,不斷活躍縣(市、區)域經濟。在部分中小企業較為發達的東部地區和中西部經濟較為活躍的縣(市、區)域設立以村鎮銀行為主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近300家。
問:銀監會將采取哪些措施推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設立工作?
答:為確保三年總體工作安排全面完成,有效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服務空白、競爭不充分的問題,實現農村金融服務全覆蓋的目標,銀監會大膽創新市場準入政策。在機構布局上,實施“東西掛鉤、城鄉掛鉤”政策,即意向到東部發達地區以及其他經濟活躍地區發起設立機構的,必須同時到中西部欠發達地區設立機構;意向到較發達城鎮地區發起設立機構的,必須同時到農村地區設立機構。在管理架構上,允許銀行業金融機構主發起人成立專司村鎮銀行和貸款公司管理的事業部。在機構類型上,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組建農村資金互助社試點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允許改制為村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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