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規范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行為,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履行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
(一)誠信情況;
(二)信息披露事務工作情況;
(三)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情況;
(四)股權管理工作情況;
(五)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籌備組織工作情況;
(六)協助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合規工作的情況。
第三條 董事會秘書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離任考核。
第四條 董事會秘書考核年度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董事會秘書應在每年的5月1日至5月15日間,向本所提交董事會秘書年度履職報告書,申報自前一年5月1日或自任職至當年4月30日的工作情況。
第五條 董事會秘書年度履職報告書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本年度信息披露事務工作情況;
(二)本年度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情況;
(三)本年度股權管理工作情況;
(四)本年度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籌備組織工作情況;
(五)本年度協助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合規工作的情況;
(六)本年度公司接受證券監管部門監管措施的情況;
(七)本年度本人接受各類證券市場相關專業培訓的情況;
(八)本年度本人對證券市場發展規范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情況;
(九)本所要求或董事會秘書自行要求申報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董事會秘書離任前,應向本所提交董事會秘書離任履職報告書,申報自前一年5月1日或自任職至離任時的工作情況。上市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在完成對擬離任董事會秘書的離任審查后,應將離任審查情況向本所報告。
被本所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的董事會秘書應在離任前提交離任履職報告書,并接受本所考核。
第七條 董事會秘書離任前未向本所提交離任履職報告書的,上市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督促該董事會秘書提交。本所將結合上市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提交的董事會秘書離任審查報告等情況對該董事會秘書進行離任考核。
第八條 董事會秘書離任履職報告書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離職原因;
(二)是否存在應向證券交易所報告的公司信息披露情況;
(三)對公司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情況的評價;
(四)自前次年度申報或自任職至離任時的履職情況;
(五)本所要求或董事會秘書自行要求申報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董事會秘書申報年度履職報告書和離任履職報告書的同時,應提交履職報告書的XBRL文件。
第十條 本所根據董事會秘書申報的履職報告書,結合日常監管工作中掌握的情況以及證監會、相關證監局及其他相關機構和部門的意見,對董事會秘書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 董事會秘書考核評分比重如下:
第十二條 董事會秘書考核結果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未按時提交年度履職報告書的董事會秘書,以及在考核年度內被本所公開譴責的董事會秘書,其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在考核年度內被本所通報批評的董事會秘書,其年度考核結果最高為合格。
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董事會秘書,應在收到考核結果后10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整改計劃。連續兩次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董事會秘書,我所將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第十三條 在完成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年度考核和離任考核后,本所將考核結果通知上市公司董事會,抄報有關主管部門,并將相關情況對社會公布。
本所對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考核的結果,不代表本所對該董事會秘書工作質量的保證。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