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證監會就證券評估資格準入條件答問全文
新華網北京6月12日電(記者趙曉輝 陶俊潔)財政部企業司和證監會會計部有關負責人12日就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管理問題答記者問,明確了資產評估機構申請證券評估資格的條件,表示要加強證券評估資格的準入管理,并建立退出機制。
今年4月29日,財政部和證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引起了資產評估機構和證券市場的高度關注。財政部企業司和證監會會計部有關負責人12日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負責人表示,資產評估機構申請證券評估資格應當取得資產評估資格3年以上、有不少于30名注冊資產評估師,凈資產不少于200萬元。而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機構則不得申請證券評估資格:在執業活動中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執行完畢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因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券評估資格而被撤銷該資格,自撤銷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申請證券評估資格過程中,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或者不予批準決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負責人說,如果資產評估機構不具備通知規定的相關條件,逾期未報告,未經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達到規定條件,則撤回其證券評估資格。如果資產評估機構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券評估資格,則撤銷其證券評估資格。此外,資產評估機構終止或者不再從事證券評估業務的,應當主動交回其證券評估資格證書。
據介紹,中國自1993年開始,要求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與證券業務有關的資產評估業務,必須取得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財政部和證監會2004年的調查發現,現存的102家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持有機構,都是1998年以前由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與證監會聯合審批的,登記的資產評估機構名稱與實際嚴重脫節。此外,由于缺少有效的退出機制,無法進行優勝劣汰,存在違法違規問題,成為證券評估市場的重大隱患。因此,迫切需要加強證券評估資格的準入管理,并建立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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