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募基金開始“雙管齊下”地開展業務時,一個現實的問題就會隨之出現,那就是如何避免在基金公司內部出現“利益輸送”的問題。如何讓公募基金繼續以公眾基民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已經成為一道現實的難題。
自從《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鵬華、國泰基金等九家基金管理公司近日成為第一批獲準開展該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
所謂“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說白了就是公募基金也可以從事私募基金的業務了。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的特征有兩個:一是針對特定客戶募集;二是基金經理收入與投資業績直接掛鉤。而《辦法》的實施,意味著公募基金同樣可以針對特定對象開展業務,并且可以提取“不得高于所管理資產在該期間凈收益的20%”。
當公募基金開始“雙管齊下”地開展業務時,一個現實的問題就會隨之出現,那就是如何避免在基金公司內部出現“利益輸送”的問題。所謂“利益輸送”,是指在基金公司內部不同的產品間,在買入股票時某一基金賬戶優先以低成本介入,而賣出股票時該賬戶會先于其他賬戶高價格賣出,也就是以損失某一基金產品的利益來讓其他基金產品獲益的做法?!袄孑斔汀眴栴}在中國基金歷史上并不少見,前些年有關基金公司為社保基金實施利益輸送的問題,就曾引起過廣泛的爭議。而從更廣義角度看,包括基金經理自己私人的“老鼠倉”等問題也屬于“利益輸送”的范疇。
值得強調的是,當公募基金開始合理合法地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后,出現“利益輸送”問題的可能性同樣非常之大:其一,“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無需向公眾公布投資組合和投資收益,這讓外界很難獲取“利益輸送”行為的直接證據,外部的監管落實將非常困難;其二,目前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經理的收入待遇差距較大,近期很多公募基金明星經理“跳槽”就是一個明證,從利益收入角度看,“最高20%”的投資收益分配比例顯然對公募基金經理形成了直接的誘惑。
當然,有關“利益輸送”的管理措施并不在少數。包括《基金法》和此次公布的《辦法》,都明確規定基金公司應該“公平對待”投資人。但遺憾的是,類似規定在現實中的落實情況尚無法令人滿意。以基金經理的“老鼠倉”問題為例,盡管之前曾有上投摩根公司的基金經理唐健因為“老鼠倉”問題被查處,但是業界普遍認為,這只是“老鼠倉”的“冰山一角”。所謂“唐健”案例更像是因其夫妻感情糾紛所引發的報復行為,其偶發性和特例含義非常明顯,并非管理部門主動、全面監管的成果。
更為關鍵的是,一旦公募基金淪為“私募業務”的利益輸送工具,將會危害證券市場的發展。“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是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既定目標,公募基金是發展機構投資者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但若因為“利益輸送”問題的惡化而讓公募基金的市場信譽受損,將會直接影響證券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
任何一項新的證券交易制度創新,都必須以“三公”原則為前提。公募基金公司獲準開展類私募基金業務理應置于更加公開透明的監管之下。從這個意義上講,公募基金從事“私募業務”挑戰的是相關部門的監管能力和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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