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日前下發的《有效防范企業債擔保風險的意見》,要求銀行全面停止對以項目債為主的企業債進行擔保。《意見》同時要求,各銀行要進一步完善融資類擔保業務的授權授信制度,將該類業務審批權限上收至各銀行總行。同時,投標保函、承包保函、履約保函等擔保類中間業務由于與企業債擔保性質完全不同,銀行仍可繼續辦理。
銀監會此次出臺《意見》的初衷主要是由于目前企業債發行市場化程度不高,中介機構發展相對滯后,難以準確評判企業債真實風險和發揮有效監督;此外,擔保銀行對發債企業籌集資金使用和經營情況缺乏有效監控手段,部分企業發債所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和房市,增大了銀行擔保風險。還有個別銀行未將對客戶的擔保納入統一授信管理,甚至存在為維持客戶關系放松擔保條件。
銀監會在《意見》中指出,以項目債為主的企業債券,債券期限較長,一般為5至10年,長的可達20年,多投放于較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技術改造項目,還款來源通常為項目租金收入、經營收入,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地區經濟發展等因素影響較大,項目企業按期償還債券本息存在較大風險,銀行履行償付責任概率較高。
“銀行擔保保護了債券投資人利益,卻使債券市場的各類風險轉移至銀行系統,可能損害銀行股東利益和存款人資金安全”,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
據了解,債券市場是直接融資市場,與以銀行作為中介的間接融資市場有本質區別。直接融資市場以企業信用為基礎,需保護投資人利益;間接融資市場則以銀行信用為基礎,主要保護存款人利益。此外,企業債強調的是企業資信和還款能力,應與銀行授信嚴格區分。按照我國現行債券發行審批要求,發債企業須聘請其他獨立經濟法人依法對企業債進行擔保,擔保人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若銀行為企業債券提供擔保,一旦債券到期不能償付,銀行將代為承擔償付責任,這實質掩蓋了債券真實風險,以銀行信用代替或補充了企業信用。
一位評級公司的人士表示,上述問題的存在,難以建立市場化定價機制,不利于培育發債主體和投資者風險意識,也有悖于國家大力發展債券市場、促進直接融資的初衷。另一方面,銀行為企業發債提供擔保,擔保費率遠低于貸款利率,而承擔的信用風險卻與貸款相同,加大了銀行風險。
為此,《意見》要求,即日起要一律停止對以項目債為主的企業債進行擔保,對其他用途的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信托計劃、保險公司收益計劃、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其他融資性項目原則上不再出具銀行擔保,已經辦理擔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時追加必要的資產保全措施。
此外,《意見》要求各銀行將擔保等表外或有負債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嚴格準入條件,嚴格擔保審查,嚴格授權制度。對未納入授信統一額度管理的客戶,不得辦理擔保業務。對銀行違反規定辦理企業債擔保業務的,或因未達到盡職要求形成風險的,銀行監管部門將嚴厲追究有關機構和責任人責任。(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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