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財產保險中,除了目前市場上發展勢頭最好的車險外,企業、家庭財產保險也是與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重要一塊。在企業、家庭財產保險理賠時,許多客戶都會覺得明明當初投保時什么都保了,出了事應該可以獲得賠償的,怎么到最后這也不賠、那也不賠,自己還是要承擔相關損失,感覺像是上當受騙了一樣。那么,到底在哪些地方易產生理賠糾紛?應如何避免這種“十賠九不足”的現象?本期將請來專業人士與讀者一起探討
【企業財產保險】
企業財險應足額投保
● 在發生火災、暴雨等情況致使企業財產受損時,要在第一時間報案,使保險公司能夠及時查勘現場
● 企業主在投保時一定要先摸清家底,除了為賬面資產投保外,還可為賬外資產、低值易耗品等投保
● 物流、倉儲公司庫存貨物流動性強、變化量大,投保時應盡量按年度最大庫存量計算保額
理賠證據搜集要齊全
不久前,上海本地一企業因車間發生火災導致部分機器設備被燒毀,企業主發現后當即向保險公司報案,進入理賠程序。過了幾天,企業主又想到,同時被燒毀的還有部分原材料、半成品及產品,這也是可以索賠的,便再次向保險公司報案。但再次報案時,那些被燒毀的原材料、半成品及產品已經被處理掉,保險公司無法準確定損,由此引發糾紛。
專業人士提醒,客戶應注意理賠證據保全問題。在發生火災、暴雨等情況致使企業財產受損時,要在第一時間報案,使保險公司能夠及時查勘現場。除了電信、供電等特定單位,在發生事故時需要盡快恢復,在事先即與保險公司約定允許先行處理外,其他企業都不能在保險公司查勘前擅自處理,尤其是不能把保險公司當成報銷公司,把現場都處理好了之后再報案。
該人士還提醒,客戶填報損失時,要仔細確認損失的程度和損失的量,完整填報所有損失;如果事后又發現還有未報損失,要及時與保險公司溝通,不能在處理好未報損失后再告知保險公司,這樣保險公司難以定損,易發生扯皮現象。
例如上述案例中的情況,保險公司只能根據企業日常記錄的產量等數據推測火災中受損的物資。這種方法推算出的結果當然是不精確的,如果推算理賠額小于實際受損額,客戶則不得不自己承受相關損失。因此在保險公司精確定損前保全理賠證據顯得至關重要。
投保時宜足額投保
上海某服裝廠,在生產規模擴大時購入一批縫紉機。數月后,因車間發生火災,燒毀了部分新買的縫紉機。企業主想到自己曾買過保險,遂向保險公司報案索賠,誰知保險公司以受損縫紉機未入賬、而企業僅為賬面資產投保、未為賬外資產投保為由拒賠。
企業投保財產保險時,一般根據賬面資產原值計算保額。但是現在一些民營企業,賬面資產往往與實際資產相差很大,一家賬面資產只有幾百萬的小型企業,實際資產可能有幾千萬。如果企業主僅根據賬面資產投保,那么大量的賬外資產出險時保險公司是不會賠付的。
專業人士建議,有類似情況的企業主在投保時一定要先摸清家底,除了為賬面資產投保外,還可為賬外資產、低值易耗品(價值在500元以下的,諸如信封、紙、筆等辦公用品也是不入賬的)等投保。當企業生產規模擴大、資產增加時,要及時為新增的資產投保,及時增加保額,以免出險時像上述案例中的企業主一樣不得不自己承擔損失。
注意庫存量變化、季節性生產、折舊等因素
某物流公司以1000萬保額為自己倉庫中的庫存貨物投保。因連降暴雨致倉庫進水,部分貨物被淹,損失總計約300萬元。該物流公司原以為投保了1000萬的保額,這300萬的損失應可獲得全部賠償。孰料保險公司以按比例賠付為由,認為該公司出險時全部庫存貨物價值1500萬,300萬的損失占20%,故僅賠付1000萬的20%,共計200萬元。其余100萬元損失由該公司自行承擔。
專業人士表示,保險公司的這種做法是合理的。在企業財產保險中實行按比例賠付的原則,由于出險時實際財產總值大于投保時的保額而帶來的損失差值部分由客戶自己承擔。該人士建議,物流、倉儲公司庫存貨物流動性強、變化量大,投保時應盡量按年度最大庫存量計算保額,以免出險時發生賠付不足的情況。一些受季節性因素影響較大的生產廠家,也應當按照旺季時的最大庫存貨物量計算保額,不要為了少繳一點保費而估值不足,等到出險時又追悔莫及。
該人士提醒,企業主在投保時還應注意資產在運作過程中的變化形式。例如現在有許多小型私企從事來料加工業務,原材料是上家的,進行一定程度的加工后再將產品返還給上家,從中收取一定的加工費。像這種情況,如果原材料或是加工后的產品出險了,保險公司是不賠的,因為這些資產并不屬于該企業所有。而即使上家為其原材料投保了,因為這時原材料不在上家的保險地址內,保險公司也是不賠的。因此建議類似的企業在投保時,不要忘了為這些代保管的資產也投一份保險。此外,從事租賃業務的公司也要注意及時將租賃資產的變更地址及時告知保險公司,以避免因保險資產不在保險地址內而導致保險公司拒賠。
此外,引起賠付不足的原因還有折舊等因素在里面。例如一把椅子新購入時價值500元,按8年折舊匡算,假如4年后這把椅子完全損壞不能使用,則保險公司計入折舊因素,僅賠付250元,如這把椅子修復后還可使用,則保險公司僅賠付維修費用。
【家庭財產保險】
家庭財險要分清起因
● 客戶需轉變那種只要為家庭財產投了保,出險后凡是受損的家庭財產保險公司都應該賠的觀念
● 客戶在投保時一定要看清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范圍和保險財產范圍,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出險后保險公司不賠,不屬于保險財產范圍內的,保險公司也不賠
火源本身不賠
柳先生去年為自家投保了保額為1萬元的家庭財產保險,年底因使用取暖器不慎引發火災,所幸及時撲滅,僅燒壞了客廳的一把椅子和組合沙發中的一個單人沙發。柳先生向保險公司報案并提出1000元的賠償要求,其中包括取暖器價值100元、椅子價值100元、單人沙發價值800元。保險公司查勘定損后賠付900元,取暖器100元不賠。
專業人士表示,客戶需轉變那種只要為家庭財產投了保,出險后凡是受損的家庭財產保險公司都應該賠的觀念。在上述的案例中,經查驗證實所有由于火災引起的損失保險公司都賠,而導致火災發生的火源本身保險公司不賠,因此該保險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
該人士提醒,在客戶報案后,保險公司會根據家庭財產受損的各種原因決定賠付內容。以下兩種情況保險公司是不賠的,一是對事故原因舉證不明不賠,二是外來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賠。許多投??蛻敉驗閷@些不了解,而在理賠時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
例如:同樣是冰箱、電視機等家電損壞了,如果是因為雷擊而導致的,保險公司就賠;如果是由于供電原因引起電壓不穩而導致的,則保險公司不賠;而如果是由于臺風導致380V電線碰上220V電線、引起居民家中家電損壞,則保險公司還是會賠。
防范不嚴不賠
胡女士投保了家庭財產險附加盜搶險,去年夏天因外出時未關窗戶導致家中財物失竊,共計損失約5000元,其中現金500元、手機一部2000元、衣物2000元、DVD一臺500元。胡女士報警后即向保險公司報案,索賠5000元。保險公司查驗現場及參考警方資料后認為,胡女士家門鎖完好,失竊的主要原因是胡女士防范不嚴、忘記關好窗戶,這不在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內,因此拒賠。由胡女士自己承擔5000元損失。
專業人士表示,客戶在投保時一定要看清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范圍和保險財產范圍,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出險后保險公司不賠,不屬于保險財產范圍內的,保險公司也不賠。
在上述案例中,胡女士所丟失的現金和手機都不在家庭財產險附加盜搶險的保險財產范圍內,因此即使是胡女士關好門窗、家中由于門鎖被撬而導致財物遭竊,現金和手機總計2500元的損失保險公司還是不賠的,仍要由胡女士自己承擔。該人士建議,對于家中的現金和有價證券,如果客戶擔心失竊,可再投保附加現金有價證券險。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郵票、油畫、珠寶玉器等無法估值的收藏品或藝術品,保險公司一般不接受投保。這一方面是因為這些物品本身的價值難以準確估計;另一方面,萬一發生部分損壞,保險公司只按比例賠付或只賠付修復費用,而實際上物品價值已大打折扣;此外,難以防范道德風險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專業人士提醒,在家庭財產保險的投保中,許多客戶都會犯保不全的錯誤。他們在投保時總以為交了保費就萬事大吉,以后家里財物受損了保險公司就都會賠,一旦出了險,再拿出保單仔細一看,才發現這也未保、那也未保,很多損失都要自己承擔。
現在大多數保險公司都推出了家庭財產保險的套餐式服務,在主險之外附加電器責任險、水管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客戶在投保時一定要咨詢清楚,根據自身的家庭情況選擇合適的附加險種(例如家里是老公房的,就應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這樣如果因自己家中漏水導致樓下鄰居受損時也可獲得相應賠付,而家里如果是別墅的就不會發生這種情況,無須投保該險種。),盡量保得全一點。
賠付標準有“尺度”
家住長寧區的林先生因住所系老公房、又在底樓,去年夏天連降暴雨時,家中進水導致部分地板、家具等被淹。林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總計約8000元的賠償請求。保險公司查驗后認為,當日雖然雨量較大,但未達氣象學意義上的暴雨標準,由此帶來的損失保險公司不需賠償。當林先生得知其一家住寶山區的朋友同樣情況卻獲得了賠付時,對保險公司拒賠表示不能理解,遂引發糾紛。
專業人士表示,在家庭財產保險中,因臺風、暴雨等自然災害引起的財物損失是在保險賠付范圍內的。但是,什么樣的情況算是臺風、什么樣的情況算是暴雨,是有一定的標準的,并非市民在新聞中獲知相關信息、當天又感覺風很大或雨很大,那就是臺風或暴雨了。在保險賠付中,必須是所投保的房屋所在地區當日風力或降雨量等達到氣象學意義上的標準才行,保險公司將根據氣象中心所提供的相關氣象資料來確定是否賠付。同樣是臺風登陸,在寶山區可能達到了臺風標準,在黃浦區可能風力就已減小到不算是臺風了。
在上述案例中,氣象學意義上的暴雨標準是24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林先生家住寶山區的朋友獲賠是因為當日寶山區降雨量達到了這一標準,而長寧區未達到,林先生自然就無法獲得相關賠付。
【相關鏈接】
企業、家庭財產保險的由來
企業、家庭財產保險作為財產保險的一種,是在火災保險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
現代的火災保險制度起源于英國。1666年9月2日,英國倫敦市皇家面包店的烘爐過熱,引發了一場大火。大火持續了五天,倫敦城約80%被毀,20多萬人無家可歸,財產損失在1000萬英鎊以上。正是這場特大火災,使人們深刻認識到火災保險的重要性。第二年牙科醫生尼古拉·巴蓬(Nicholas Barbon)個人獨資開辦了一家專門承保火災保險的營業所。由于業務發展,1680年巴蓬與其他3人合股集資4萬英鎊,設立了火災保險公司,根據房屋租金和結構分類收取保險費。這種方法是現代火災保險差別費率的起源,尼古拉·巴蓬(Nicholas Barbon)也因此被喻為“現代保險之父”。
1710年,以發明滅火器而聞名的查理士·波文(Charles Povey)創立倫敦保險人保險公司(Company of London Insurers),后改名為太陽火災保險公司(Sun-Fire Office),開始承保不動產以外的動產火災保險,它是“世界上迄今仍存在的最古老的保險公司”。
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險人經驗的積累,保險合同的內容和保險費率的計算日趨完善,形成了今天這種保險責任完備、適用需求廣泛、具有綜合保障的企業和家庭財產保險保障體系。(徐海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