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從國外或者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野生動物需要將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單位應當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科研機構進行科學論證后,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
擅自將引進的野生動物放生于野外或使其逃至野外,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