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據中國環境報報道,行政復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廣泛運用的行政方法。環境行政復議是行政相對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環保部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據《行政復議法》和《環境行政復議辦法》的規定,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糾正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據此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并做出決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復議是一項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正錯誤的監督制度,環境行政復議的目的就是防止環保部門以及環保部門的工作人員做出違法的或者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做出違法的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行為,就要通過監督機制,依照法定的程序,由法定的機關予以糾正。
《環境行政復議辦法》是如何產生的?
國家出臺《行政復議法》后,原國家環保總局于2001年制定了《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行政復議工作廉政規范》及相應的工作程序流程圖,對環境行政復議工作進行了規范,主要從廉政建設方面對原國家環保總局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進行規范,但規定相對簡單,難以適應日益復雜的環境行政復議審查工作需要。
2006年,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環境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辦法》,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細化了環保系統各級環保部門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的程序、機關各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機制、復議案件的決定和執行程序等,并根據環境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實踐設立了一些新的復議審查機制。
2007年8月,國務院發布實施了《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因此,環境保護部于2008年12月出臺了《環境行政復議辦法》,《環境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辦法》同時廢止。
《環境行政復議辦法》暢通了行政復議申請渠道,進一步明確了申請行政復議的方式、期限,以及環保部門受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條件、審查方式和期限等;改進和完善了行政復議的審理方式,提高了辦案質量,保留了現場調查機制、和解協調機制、復議建議制度等,增加了復議中止、終止的法定情形和駁回行政復議申請這一新的結案方式等;進一步細化了環境法制機構在行政復議方面的職責;明確規定了環境法制機構有通知申請人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中止與恢復復議案件審理、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建議等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