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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第五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三十條 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嚴格按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建設管理制度要求進行。
(一)各地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組建和完善小型病險水庫項目法人,選擇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項目法人代表和技術負責人,嚴格按照工程項目等級、重要性和技術復雜程度配備建設管理人員。各地可根據實際積極推廣集中建設管理模式,可由一個項目法人負責多個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建設。
(二)地方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招標投標行為的監督管理,維護招標投標秩序。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招標,規范招標、評標和定標行為,嚴格控制邀請招標,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
(三)監理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監理資質。要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監理單位。要選配足夠的、符合要求的監理力量承擔小型病險水庫項目的監理任務。確實難以落實監理單位的,應采取多座小型水庫監理業務打捆發包的方式確定監理單位。監理人員必須全部持證上崗。
第三十一條 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原則上應在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下達之日起一年內完工,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 項目法人、監理、設計及施工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體系,嚴把質量和安全關,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和進度。
第六章 工程驗收
第三十三條 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建設各個階段、各個環節的驗收工作參照《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1999)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具體辦法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項目竣工驗收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并將竣工驗收結果于每年12月底前報送水利部和財政部。
第三十四條 項目竣工驗收后,要及時辦理交接手續,完善各項管理措施,積極推進水庫管理體制改革,建立長效、良性運行機制。完成除險加固并已消除險情的水庫,因管理不善,維修養護不到位,再次成為病險水庫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水利部將對中央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及項目進度、質量、建設、管理等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每年汛前,財政部將會同水利部考核各地上一年度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并將考核結果作為本年度中央專項資金安排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地方財政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中央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的監管,建立健全監督制度,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合格、生產安全及資金使用安全和投資效益。
第三十七條 地方財政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每年2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中央專項資金、地方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建設進度情況報財政部和水利部。
第三十八條 對于違反規定,截留挪用、虛報投資完成騙取中央專項資金或其他違規行為,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或取消其下一年度中央專項資金。同時,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八章 《現有規劃》項目中央專項資金管理補充規定
第三十九條 《現有規劃》內小型病險水庫項目中央專項資金補助地區差別系數,比照本辦法第十條《新編規劃》中央專項資金的地區差別系數執行。
第四十條 《現有規劃》內小型病險水庫項目中央專項資金,如有結余,可優先用于其配套工程建設、歸還其建設資金貸款。上述安排后還有結余,應全部用于《新編規劃》內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建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財政部關于印發〈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7〕619號)和《財政部、水利部關于印發〈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7〕1025號)中與本辦法第八章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相關?。▍^、市)財政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水利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