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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三)》施行半年來,西城法院已受理涉及親子鑒定案件23件,比去年同期增長43.7%。新法規定,申請鑒定方在對方拒絕親子鑒定的情形下,可提供“必要證據”,以獲得法院推定其主張成立。但西城法院建議,應制定“必要證據”的具體標準,同時慎用“推定”規則。
西城法院調研顯示,新法自去年8月實施以來,申請親子鑒定、接受親子鑒定的當事人均明顯增多。法官介紹,新法明確,如果申請鑒定方除親子鑒定外能提供“必要證據”,對方無相反證據仍拒絕鑒定的,可推定申請鑒定方的主張成立。由于拒絕鑒定方將承擔更大的敗訴風險,為避免不利后果,當事人往往改變態度轉為接受鑒定。
不過,隨著新法加重親子鑒定及“推定”規則在認定親子關系中的作用,親子鑒定的局限性也凸顯出來。例如被告下落不明缺席審理的案件,容易陷入鑒定無法進行、“推定”又恐對被告不公的困境。
針對上述現象,西城法院建議應確定親子關系“推定”標準。新法雖明確申請鑒定方的證明責任為提供“必要證據”,但具體標準模糊,因此應對“必要證據”能達到的程度進行界定。對缺席審理的案件,為保障原有的親緣關系穩定,應要求申請鑒定方提供血型不合等直接證據,才能使用“推定”規則。另外,鑒于親子鑒定是確認親子關系的直接證據,更能令當事人服判息訴,法院應在使用“推定”規則前,向拒絕鑒定方釋明其可能承擔的不利后果并詢問是否仍拒絕鑒定,再做出判決。(記者 汪丹 通訊員 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