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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校車駕駛?cè)?/p>
第二十二條 校車駕駛?cè)藨斠勒毡緱l例的規(guī)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資格3年以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nèi)沒有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
(四)無飲酒或者醉酒后駕駛記錄,最近1年內(nèi)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五)無犯罪記錄,無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到拘留處罰的記錄;
(六)身體健康,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第二十三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聘用校車駕駛?cè)说模瑧敵竹{駛?cè)说鸟{駛證和身體健康證明、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材料,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出具允許駕駛校車的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允許駕駛校車的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校車駕駛?cè)笋{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zhuǎn)向、輪胎、安全門、座位、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五條 校車駕駛?cè)藨斪袷氐缆方煌ò踩煞ㄒ?guī),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guī)則和駕駛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 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六條 校車經(jīng)過的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校車確需經(jīng)過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警告標牌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七條 校車經(jīng)過的道路出現(xiàn)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shù)厝嗣裾畱敿皶r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八條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示燈,按照經(jīng)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經(jīng)過線路的道路狀況、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運載學生的校車,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yōu)先通行。
第二十九條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條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臺停靠。校車抵達或者離開學校,有條件的應當在校園內(nèi)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第三十一條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cè)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由駕駛?cè)藢⑼\囀疽馀粕斐鲕嚧埃蠓杰囕v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
交通警察遇校車在停靠站點停靠上下學生,應當維護停靠站點周邊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shù),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載。
第三十三條 校車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限速規(guī)定,但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第三十四條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行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cè)诉M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查處校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cè)说牡缆方煌ㄟ`法行為、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