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某某政府單位或個人獲頒“重獎”的新聞屢見不鮮,對于公眾而言,對作為掌握公共資源的行政機構,如何頒獎、如何獲獎、獎金從何而來、如何使用等卻不甚明了,而如何規范這些行為也成了大家關心的問題。
行政獎勵,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單位或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的獎勵。不久前,《公務員獎勵規定》新鮮出爐。作為《公務員法》的配套法規,《規定》的頒布,無疑會使公務員獎勵制度進一步規范化、明晰化。
然而,對包括公務員在內的各種行政獎勵的討論,并不會因此規定的出臺而畫上句號。事實上,越來越多的視線,已經開始聚焦到行政獎勵這個特別的“蛋糕”上。最近,中組部副部長、人事部部長尹蔚民提出,要抓緊研究建立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框架,啟動行政獎勵法、國家勛章法的研究論證工作。另據了解,有關部門現已成立立法小組,正在加緊研究建立政府獎勵體系。
重獎蔚成風氣
退出“黑三甲”獲獎百萬元
2007年5月,山西的一則新聞拽住了很多人的眼球。
山西省環保局和省財政廳針對重點城市空氣質量改善工作,聯合制定出一項具體的獎勵辦法,對考核排名前移城市給予重獎,獎金最高額度可達200萬元。
獎勵對象以個人為主,主要為各環保重點城市的地市、縣(市、區)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環保部門領導及有關人員,相關部門領導及有關人員,重點城市中對改善當地環境有突出貢獻的企業領導及有關人員。資金來源,主要為省財政專項列支。
果然,以鐵腕治污而退出全國污染嚴重城市前三名,也就是所謂“黑三甲”之列的陽泉市政府成了“重獎之勵”下的首個“幸運兒”。2007年11月,山西省政府發出文件,對陽泉市重獎100萬元。
其實,山西這樣的“大手筆”在全國并非首例。早在2004年8月,廣東省便從當年起,對縣域經濟發展快、財政任務完成好的縣級領導班子進行重獎,最高額可獎勵500萬元。
重獎措施實施后,在廣東省2005年公布表彰的名單中,包括連平在內的47個縣(市)獲得2004年度縣級領導班子獎勵,其中有14個縣(市)的獎金超過了100萬元。
此后,國內一些省市也相繼采取了重獎公務員的舉措:
――2005年9月,遼寧省公安廳設置100萬元大獎,犒勞綜合成績排名前5名的市局局長,符合條件的每名局長分別得到20萬元獎金;
――2007年2月,在廣西南寧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會議上,當地相關領導表示,對計生工作干得好的縣區黨政一把手獎勵最高3萬元;
……
一時間,“重獎”似乎成為一種風尚,而因此引發的各種討論也不絕于耳。
特殊激勵?謬賞主義?
會不會抽掉責任和義務的底線
山西的“重獎”之舉一出,招來一片反對聲,網上的“聲討”言辭頗為鋒利:
治污不是政府的職責嗎?就像保安必須守好大門、醫生應當認真治病一樣,本來就是分內之事嘛!做不好就該問責!
靠重獎本身就是一個應急行為,不符合法治國家的要求。如果都要靠獎勵才能把工作干好,那人民公仆何在?
……
一些身受污染之害的人則認為:別說獎勵200萬,獎2000萬都行,只要能把環境治理好!
爭論中,有一種聲音甚為特別:與其說是獎勵,不如說是“謬賞”!重獎實則是一種謬賞主義!
謬賞一詞,出于唐代名臣魏征的《諫太宗十思疏》中的“不能謬賞,不要濫罰”。誠如清華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孫立平所言,所謂“謬賞主義”,實際上是通過將應該的提升為需要褒獎的,將不太應該的模糊為應該的,而一步步逼退了社會生活的底線。當“應該”的行為受到褒揚,履行應當的責任和義務被譽為高尚,普通的職務性行為被加以表揚,實際上也就將眾多人普通行為的責任和義務底線抽掉了。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劉旭濤表示,應當正確認識行政獎勵的功能和作用,針對公務員的獎勵應嚴格區分公務員的職責、職權以及相應的報酬福利等方面的關系。對于本身屬于職務、職責行為范圍內的事情不宜“重獎”,否則效果會適得其反。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認為,針對一些地方政府或行業存在的濫施獎勵、門檻過低的做法,在行政獎勵的立法過程中,應該加以規范,從而體現獎勵的嚴肅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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