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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2015年農業部部門預算編制工作,農業部特印發2015年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指南。具體內容如下:
(海峽兩岸農業合作)項目指南
一、項目目標
本項目旨在通過中央財政資金扶持,促進臺灣農民創業園、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以下簡稱園區)健康發展,強化園區功能建設,擴大園區輻射帶動效應;推動對臺農業合作重點地區主導產業技術升級和產業鏈拓展,擴大兩岸農產品貿易,增強兩岸農業合作主導產業競爭力;深化兩岸農業科技交流和人員往來,提升兩岸農業合作水平。
二、項目內容
(一)促進臺灣農民創業園發展。重點開展三方面工作:一是開展“臺灣農民大陸行”活動,接待臺灣農民赴大陸考察交流。圍繞現代農業發展、農耕文化傳承、休閑農業開發、兩岸精品農產品展示等主題,吸引臺灣農民了解大陸發展現狀、農業政策、風土人情等,增強對臺灣農民的吸引力,促進開展經貿合作。二是對臺灣創業農民和大陸新型經營主體開展培訓。以農業先進實用技術、專業合作組織管理、農產品市場運銷等為主要內容,邀請兩岸農業專家學者對創業臺商、當地農民和新型經營主體開展培訓,實現農業科技創新、管理理念、經營模式的經驗分享,促進兩岸農業科技、人力資源、資金要素組合,產生產業集聚效應,發揮輻射帶動作用。三是臺灣農業“五新”科技成果的引進、示范、集成和推廣。有針對性地引進臺灣農業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新品種、新技術、新農藥、新肥料、新機具等“五新”科技成果,以農科教結合和產學研協作的方式,進行試驗、示范、集成和推廣,擴大兩岸農業合作對當地現代農業建設的促進和提升作用。
(二)開展前沿技術合作和專題研究。組織部屬事業單位、省級農業科研單位和農業行業學會協會等開展對臺農業技術引進和專題研究工作。
(三)舉辦兩岸農業經貿交流活動。在重點省區市和電商平臺舉辦兩岸精品農業展示展銷會、兩岸農業合作產品推介會等經貿交流活動,實現生產者和消費者雙贏。
三、實施區域和單位
(一)臺灣農民創業園和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農業部與國臺辦等部門在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云南、陜西17省(市)批準設立的臺灣農民創業園和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
(二)其它對臺農業合作重點地區。
(三)農業部直屬事業單位。
四、資金使用方向
項目資金主要用于實施項目過程中所產生的印刷費、差旅費、培訓費、勞務費、專用材料費及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項目資金不得用于赴臺考察、辦公及福利補助等方面支出。部直屬事業單位項目申報會議費原則上不超過2013年決算數和2014年預算執行數。
五、申報條件
(一)要求申報項目的園區和地方要有明確的兩岸農業合作主導產業并有一定的發展基礎,園區管委會或地方農業部門具有與臺灣開展農業交流合作的經驗,項目組織管理能力強,財務管理嚴格規范,能夠滿足本項目實施的產業基礎和組織保障條件。
(二)要求申報項目的農業部直屬事業單位要與園區及對臺農業合作重點地區有效對接,依托產業實施項目,為兩岸農業產業合作服務。
(三)要求引進、示范、推廣的農業品種與園區和當地農業主導產業緊密對接,對提升農業主導產業競爭力具有積極意義,具有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以及地域特色鮮明、推廣前景廣闊等特點。
(四)要求引進、示范、推廣的技術與園區和當地農業主導產業原有技術體系緊密銜接,對主導產業升級和擴大園區輻射帶動效應具有明顯推動作用,形成對原有技術體系的關鍵性改進與提升,并能夠形成可操作的標準化技術規程。
(五)要求引進、示范、推廣的臺灣農業經營管理模式具有先進性、典型性、適用性等特點,符合園區和當地現階段農業發展實際需求,并能夠形成對現有主導產業模式的有效改進與提升,較大幅度提高農業主導產業的專業化、組織化、標準化程度。
(六)要求圍繞園區和當地農業主導產業開展的兩岸農業科技與人員交流活動,立足于建平臺、構機制、促合作,可持續、可放大、有實效,能夠培育成為兩岸農業科技聯合攻關與創新的新模式和兩岸農業基層人員以合作為紐帶的直接交流模式。
六、申報程序和有關要求
(一)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項目指南要求,負責組織、指導本地區項目的評審和上報工作。項目承擔單位為園區管委會或地方農業主管部門。各地限報3個項目,每個項目執行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申請中央財政資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二)農業部直屬事業單位根據本項目指南要求,負責本單位項目的評審和上報工作。各單位限報1個項目,每個項目執行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申請中央財政資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三)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農業部有關財政專項管理辦法和本項目指南的要求,認真填寫項目申報書,科學合理編制申請資金經濟分類明細表,從嚴從緊編制會議費預算。
(四)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財(計財)字號文件,附項目申報登記表(附件1—1)和項目申報書(附件1—2),報送農業部對臺灣農業事務辦公室(2份),并發送電子郵件。
(五)農業部直屬事業單位制發財(計財)字文號的文件,附項目申報書(附件1—2),報送農業部對臺灣農業事務辦公室(2份),并發送電子郵件至郵箱。
七、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
農業部辦公廳臺灣事務工作處
郵政編碼:100125
聯系電話:010-59192397
傳 真:010-59192308
聯系人:李瑩
電子郵箱:nybtb@agr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