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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包括的主要范圍是直接關系國計民生的一些重要商品及服務項目。如對成品糧及制品、食用植物油、豬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水、電、氣、成品油等重要商品及服務的價格干預。但中小企業或者個體經營商的商品價格變動不在臨時價格干預的實施范圍內。
在實際工作中,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可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商品及服務的價格變化情況制定相應的干預措施和范圍。例如5.12汶川大地震發生后,在抗震救災期間,受災地區的臨時價格干預商品和服務項目主要集中在食品、帳篷等生活必需品。而在災后重建期間,為了讓受災群眾盡快的住進永久性住房,將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災民的關心落到實處,省政府加強對建材價格,特別是砂石、磚瓦、水泥、鋼材價格的臨時干預。并對砂石、磚瓦出廠和銷售價格實行屬地負責制,省內產的鋼材、水泥出廠價格實行最高限價控制,水泥、鋼材的銷售價格實行差率管理和最高限價相結合的辦法,保證災區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