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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嚴重失實的統計數據,發現后不予糾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是指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已經知道或經有關部門依法核實指出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統計數據嚴重脫離實際,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加以糾正,卻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以致造成了不良后果的行為。
《統計法》第六條規定,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對于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本法和統計調查制度負有領導和監督的職責。根據上述規定,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員一旦發現數據嚴重失實,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核實訂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糾正不準確的數據,否則應當追究其領導責任。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統計法》第七條的有關規定,當領導人員發現數據嚴重失實,不能自行修改數據,也不能要求有關人員按照自己的意思修改數據,正確的做法是,提出問題,由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有關人員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核實訂正,糾正失實數據。如果有關領導人員自行修改數據,或者授意他人修改數據,則屬于未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糾正錯誤數據,應當根據《處分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根據《處分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嚴重失實的統計數據,發現后不予糾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對屬于《處分規定》第二條所列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