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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調查對象屢次遲報統計資料,是指統計調查對象在一定時間內多次發生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屢次遲報統計資料有關問題的解釋,統計調查對象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在上一年度已有遲報記錄,并且當年又遲報統計資料兩次的;二是在上一年度雖無遲報記錄,但在當年遲報統計資料三次的。要注意的是,在實踐中,對于一張具有獨立的表名、表號的統計調查表,只要行為人發生遲報現象,即認定為遲報一次;對于表號、報告期和報送日期相同的一套統計調查表,則不論行為人是遲報其中的一張還是幾張,甚至是整套統計調查表,均只能認定行為人遲報一次。如果統計調查對象中的單位有上述違法違紀行為的,則屬于《處分規定》第七條第(三)項所規定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根據《處分規定》第七條規定,統計調查對象中的單位屢次遲報統計資料,情節較重的,對屬于《處分規定》第二條所列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