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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臺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是指統計調查對象故意妨礙或者欺騙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臺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的行為。上述違法違紀行為可能發生在兩個階段:一是在統計調查的數據核實階段;二是在統計執法檢查階段。如果統計調查對象中的單位在數據核實階段或者接受統計執法檢查時有上述違法違紀行為的,則屬于《處分規定》第七條第(四)項所規定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在實踐中有一種情況需要區別對待,即調查對象在接受檢查或質量抽查時,提出沒有接待時間、有關人員不在場或者受當地政府保護等理由不接受檢查。對確實存在客觀原因不能及時接受檢查的,統計機構、統計人員要另定檢查時間或者以查詢的方式,通知調查對象提供有關資料;對那些故意妨礙工作,符合本條構成要件的,一方面要依據本條規定對有關人員追究責任,另一方面不停止對該調查對象的檢查。
根據《處分規定》第七條規定,統計調查對象中的單位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臺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情節較重的,對屬于《處分規定》第二條所列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