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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
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釋義】本條是關于《統計法》的適用范圍和統計的基本任務的規定。
統計通常有政府統計、民間統計、單位內部統計之分。制定《統計法》,是為了規范和保障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統計活動,保障政府統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為國家經濟社會管理和社會公眾提供統計信息服務。由于民間統計調查活動與政府統計在統計目的、統計實施主體和管理方式等方面有很大不同,難以在一部法律中作出全面、具體的規定,故本法在附則中規定由國務院另行制定民間統計調查活動的管理辦法。而企業事業單位等因自身經營、管理需要進行的統計活動,屬于單位內部行為,不需由法律直接規范。因此,本法將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政府統計活動,即本法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
統計的基本任務又稱為統計的基本職能,是指政府和政府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統計活動,應當完成的主要任務和實現的主要功能。統計的基本任務是:
一、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統計的首要任務是進行統計調查,以獲取所需要的統計信息。統計調查是指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組織方式等,向統計調查對象搜集原始統計資料的活動。通過統計調查取得統計資料是統計工作的基礎和直接目的。統計分析,是指運用統計分析方法和技術手段,對已經取得的統計資料進行深入、系統地比較和研究,以獲得對經濟社會運行規律、內在聯系和發展趨勢等方面認識的活動。
二、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統計資料,是通過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所取得的、反映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各種數據信息。統計資料既包括統計調查取得的原始資料,也包括整理、分析后獲得的綜合統計資料。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提供統計資料,并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公布統計資料。統計咨詢意見,是指在已有統計資料的基礎上,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專題研究,為政府管理和決策提供參考意見和對策建議。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是統計工作的重要任務。
三、實行統計監督。統計監督是指在統計調查取得統計資料并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對國民經濟和社會運行情況、趨勢等進行定量檢查、監測和預警,以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統計監督是對統計信息和咨詢職能的進一步拓展。(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