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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報要求
(一)申報時間
專項資金的申報時間為9月16日-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報材料
1、企業、科研機構申請專項資金所提交的全部材料需加蓋公章。
2、申報材料的裝訂
申請材料用A4紙打印,裝訂成冊,一式三份,材料裝訂順序為:《北京市昌平區支持實驗室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書》、申請材料附件目錄、申請材料附件等。同時報送《北京市昌平區支持實驗室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書》電子版材料,電子版材料文件名體現企業的名稱及所報條款。
3、企業申請專項資金所提供的附件材料應具有時效性。
(三)其他要求
1、企業申請專項資金的支持額度不得超過企業的注冊資本金及其上一年度上繳的區級財政收入,農業企業及科研機構不受本條款限制。
2、企業不得連續享受本政策資金支持,且一年內只能享受一項政策資金支持。
3、企業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如發現弄虛作假,取消該企業在昌平區各種獎勵、補助、專項資金的申報資格。
五、申報流程及財務處理
1、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需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全部申報材料報送區科委,并經過相應主管單位在申報書的推薦單位意見一欄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注冊在園區的企業由科技園區昌平園管委會負責在申報書的推薦單位意見一欄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注冊在園區以外的企業由區經信委在申報書的推薦單位意見一欄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科研機構由區科委負責在申報書的推薦單位意見一欄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2、區科委對主管單位推薦的項目進行初審并提出支持方案,區財政對資金支持方案復核后報區政府。
3、區財政根據區政府批復,將項目支持資金直接撥付區科委,由科委統一撥付給各項目申報單位。
4、使用單位收到專項資金,應按企業會計第十六號準則進行財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