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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糧辦展〔2012〕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與國家糧食局聯合印發的《糧食行業“十二五”發展規劃綱要》(國糧展〔2011〕224號)以及國家糧食局印發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十二五”建設規劃》(國糧展〔2012〕2號)要求,“十二五”期間擬在全國36個大中城市建設成品糧應急低溫儲備倉100萬噸,2012年選擇個別條件較成熟的城市先行試點,2013~2015年全面推進36個大中城市的成品糧應急低溫儲備倉建設。為做好此項工作,我們請相關科研院所研究制定了《成品糧應急儲備庫建設設計要點》,經局領導批準,現將該設計要點印發你們,請在成品糧應急儲備庫建設中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成品糧應急儲備庫建設設計要點
前言
本設計要點用于指導成品糧應急儲備庫建設和設計工作。主要規定了成品糧應急儲備庫建設、設計中的特有或需強調的技術要求,其他要求應遵照現行的有關原糧儲備庫建設、設計相關標準、規范執行。
1選址
1.1 應在常駐人口較多的省會、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地區級城市建設。
1.2應根據當地生產、儲存、加工、物流、貿易和消費的需求,合理布局,周邊功能配套,優先選擇臨近加工廠、物流能力強的地方,與應急加工體系雙向結合,保障應急供應。
1.3 應具備穩定可靠的電源、水源、通信等外部條件。
1.4 應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庫址不應選在抗震設防列度為9度的地震區;應避開有泥石流、滑坡、流沙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以及Ⅳ級自重濕陷性黃土和Ⅲ級膨脹土等工程地質不良地區。
1.5 應避免洪水、潮水和內澇威脅,場地的防洪標準不應低于50年一遇。
1.6 應遠離污染源及危險源,且應位于污染源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成品糧應急儲備倉至污染源、危險源的距離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6.1距有害元素的礦山、煉焦、煉油、煤氣、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產)、塑料、橡膠制品及加工、人造纖維、油漆、農藥、化肥等排放有毒氣體的生產單位,不小于2000米。
1.6.2距屠宰場、集中垃圾堆場、污水處理站等單位,不小于1000米。
1.6.3距磚瓦廠、水泥廠、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廠等粉塵污染源,不小于500米。
1.7 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2 規模
2.1 成品糧應急儲備庫建設規模計算方法為:應滿足建設項目的所在城市常住人口應急供應15天口糧的要求,人均口糧消費標準按170kg/年考慮。
2.2 特大型城市應分置建設多個成品糧應急儲備庫。
2.3 單個成品糧應急儲備庫建設規模不宜超過2萬噸。
2.4 與加工企業結合建設的成品糧應急儲備庫應考慮其生產、銷售能力。
3 建筑設計
3.1 倉型
3.1.1成品糧應急儲備庫倉房建設可采用單層倉房、多層倉房,應根據各地的用地條件、建設規模等確定。
3.1.2 原有倉房經改造并符合相關要求,也可作為成品糧應急儲備庫。
3.1.3 新建或改造倉房,擬用于低溫、準低溫儲藏的應滿足《糧油儲藏技術規范》(LS/T 1211-2008)中有關低溫倉或準低溫倉的有關技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