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隨著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出臺,集體土地征收的規范問題更加突出。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陳錫文認為,集體土地征收應當遵循國有土地征收同樣的原則。他是在昨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三農及水利工作發布會上作上述表示的。
日前國務院出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同時,國務院常務會議還要求有關部門抓緊對土地管理法有關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的規定作出修改,由國務院盡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
在回答本報記者就集體土地征收立法問題時,陳錫文認為征收條例四個重要原則同樣應當體現在土地管理法修改時的集體土地征收中。
四個原則是:土地征收權的運用限定在公共利益的范圍之內;征收的程序必須公開、透明,讓民眾廣泛參與,與民眾進行充分協商;必須根據市場定價的原則進行補償;強制拆遷必須通過司法程序決定。
■ 釋疑
集體土地沒有市場價,征收時如何補償?
農民和政府可協商形成補償價
在發布會結束后,陳錫文接受本報采訪時進一步表示,集體土地征收和國有土地征收有所不同,國有土地征收房屋,集體土地既有房屋也有農田,但這些原則都應當體現出來。
集體土地征收和國有土地征收一個重要的區別為,國有土地是經過國家壟斷的土地一級市場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而集體土地不能進入土地一級市場直接交易,從而帶來集體土地沒有市場價的問題,那么征收時如何補償?陳錫文認為,公共利益征收補償,完全可以通過農民和政府的協商、談判形成補償價格,從而形成一個“事實上”的價格。
他并表示,十七屆三中全會的決定已提出一些改革原則。這些原則涉及嚴格區分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的界限,逐步縮小征地的范圍。在城鎮規劃區外,建設非公益性項目,符合規劃,經過批準,占用農民集體土地時,這部分土地可以不征收,讓農民直接參與經營和開發,保障農民獲得開發收益的權利。過去經過批準依法獲得的鄉鎮企業建設用地,這些企業需要進行破產、清算等情況下,允許它進入土地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