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綜述
1、資金基本情況
本專項資金從海淀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專門用于為吸引重點項目入區發展和擴大投資。
海淀區投資促進局會同區財政局、海淀園綜合辦等部門,對項目(企業)進行評估并提出支持意見,報區政府批準。經批準獲得支持的企業與區政府簽訂支持協議,區財政局根據協議將支持資金撥付至企業。
2、支持方式與額度
對于新設立的總部型企業以及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務業、技術密集型高端制造業的重點企業,經認定,可申請如下資金支持:
(1) 自在海淀區形成稅收年度起,將其前三年區級財政貢獻的50%作為扶持資金,用于支持該企業本地化發展。
(2) 在海淀區購置已建成或在建樓宇、廠房作為自用辦公場地的,可以申請每平方米不超過1000元人民幣的一次性補貼,補貼面積不超過5000平方米;在海淀區租賃樓宇、廠房作為自用辦公場地的,可以申請三年租金價格補貼。第一年補貼年租金的50%,第二年補貼年租金的30%,第三年補貼年租金的10%,補貼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
3、支持領域
(1)總部型企業。
(2)下列高新技術產業領域內的企業:
1)集成電路產業、計算機產業、通信產業、軟件、網絡及計算機服務;
2)新材料、新能源產業;
3)節能環保產業;
4)生物醫藥產業;
5)設計服務、藝術品交易、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等文化創意產業。
(3)對于海淀區經濟、社會貢獻特別突出的新設立企業和投資項目。
(4)在海淀區設立的用于項目研發或產業化獨立法人機構,短期內雖不能形成區級財政貢獻,但對帶動海淀區相關產業具有重大意義的。
4、企業申報條件
(1)產業領域和經濟指標符合《海淀區重點項目引進扶持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
(2)企業在提出申報時,工商注冊及稅務登記應在海淀區;
(3)企業首次在海淀區進行工商注冊及稅務登記的時間應在2009年1月1日以后。
5、申報程序和評審辦法
(1)申報單位在海淀區投資促進局備案;
(2)網上填報相關信息;
(3)根據要求從指定地址(或指定網站)提交申請材料;
(4)海淀區投資促進局審核申報材料,申報材料不完整或不規范的,通知申報單位,要求其補充申報材料;
(5)海淀區投資促進局對項目進行審批,企業不符合重點項目認定條件的,受理單位駁回企業申請;企業符合重點項目認定條件的,受理企業申請;
(6)海淀區投資促進局受理申報材料后,在網上公示重點項目名單;并會同區財政局按照《辦法》及申請指南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報區政府批準;
(7)網上公布重點項目專項扶持資金的審批結果。
(二)海淀區重點項目引進扶持辦法
(海淀區政府 海行規發〔2009)7號 2009年4月1日頒布并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落實國務院《關于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國函〔2009)28號),貫徹執行市政府《關于同意加快建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的批復》(京政函〔2009)24號),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決定》(京海發〔2009)10號),為吸引重點項目入區發展和擴大投資,現結合海淀區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鼓勵符合國家重點產業規劃的高效益、高產出、低能耗、低排放重點項目落戶海淀區。
(一)重點引進扶持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務業、技術密集型高端制造業等高新技術產業和包括運營中心、銷售中心、研發中心功能在內的總部型項目。
(二)鼓勵符合海淀區科學發展所需要的金融服務業、中介服務業重點企業及專業化要素市場落戶海淀區。
第三條 本辦法中涉及的重點項目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從海淀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二章 重點項目認定
第四條 重點項目包括下類企業和投資項目:
(一)符合國家重點產業規劃,承接國家和北京市重大產業項目、納入重點扶持的企業和投資項目;
(二)具備運營中心、研發中心、銷售中心功能、占用資源少,對區域產業或經濟發展產生帶動效應的總部型企業;
(三)高新技術產業、文化創意產業內的龍頭、骨干企業;
(四)重點金融機構和投資機構;
(五)國家級、北京市級配套專業化要素市場;
(六)其他由區政府確定的企業。
第五條 重點項目(企業)的認定由區投資促進局會同區財政局及園區相關部門進行,具體認定條件及要求提交的材料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條 經認定的重點項目(企業)應在海淀區辦理完成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并在海淀區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