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2009年銻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標準
一、銻品出口供貨企業必須是國家有關部門批復準予生產的冶煉加工企業;
二、銻品生產能力4000噸以上(以2007年底前已具備的生產能力為準,下同),2005-2007年三年出口供貨量平均每年1500噸以上。
在同等條件下,采選冶綜合類企業、產品鏈條長、深加工產品比例高的企業優先考慮;
三、產品質量達到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并通過國家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
四、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費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五、銻精礦到精銻總回收率大于80%;
六、精銻冶煉能耗小于1.27噸標煤/噸產量;
七、工業粉塵、廢水、廢氣排放等環保要求達到國家現行標準,并獲得省級環保部門批準,并須提供當年由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
八、裝備水平先進,主要設備、儀器、儀表是1990年以后制造的;
九、冶煉企業所采購的銻精礦及初級產品均是來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開采企業和取得出口供貨資格的冶煉企業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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