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尚在制訂中。
國務院國資委昨日發布了《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追究辦法》),首次以文件形式對中央企業及其獨資或控股子企業的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進行規范,辦法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追究辦法》分七章,共四十四條,分別對國資委和央企在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央企資產損失認定、責任追究范圍、責任劃分和處罰措施做出了明確規定。
國務院國資委新聞處人士告訴早報記者,目前《追究辦法》的實施細則尚在制訂過程中,將另行公布。
50種情形將被問責
《追究辦法》從采購、銷售、資金管理、投資、擔保、資產轉讓和改組改制、資產保管維護、內控建設、信息披露等環節,界定了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資產損失需追究責任的10類50種情形。
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出臺《追究辦法》的主要目的:一是通過明確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工作職責以及責任追究的范圍與程序,使得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有章可循,國資委將以此為依據組織開展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為出資人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提供制度保障。二是通過明確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形成的損失要依法追究責任,有助于增強企業資產責任意識,完善資產管理責任制度,推動企業經營管理者正確履行職責,層層落實資產經營管理責任。三是通過明確在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造成資產損失需追究責任的各類情形,推動企業切實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建章建制,改進管理和堵塞漏洞,規范經營行為,努力防范和減少經營管理中的資產損失,提升經營管理水平。
涵蓋金融損失
《追究辦法》規定,在從事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資業務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違規經營或者超范圍經營、以個人名義使用企業資金從事投資業務、違規買賣本企業股票和債券、資金來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風險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等造成損失的,都將追究責任。
在資產轉讓、收購和改組改制過程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因九種行為造成資產損失的將被追究責任。其中包括,企業管理層轉(受)讓資產或者產權(股權),主導制訂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機構、確定轉讓、收購價格;未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干預或者操縱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造成鑒證結果不實的;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材料,造成審計、評估結果不實的;在企業資產租賃或者承包經營中,以不合理低價出租或者發包;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無償分給其他單位、個人等。
“辦法出臺是有背景的”
據介紹,2003年國務院國資委組織開展了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清查處理了以前年度形成的各類資產損失。從資產損失形成的原因分析看,多數是有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或企業規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的損失。
復旦大學企業研究所所長張暉明表示,《追究辦法》在這個時候出臺是有一定背景的。隨著中國經濟前行,中央企業的組織結構優化調整也取得了實質性的成果,在明確經營目標責任的基礎上,如何有效地推進中央企業穩健經營,實現資產保值增值,具體說,在做增量的同時,如何保證資產存量安全,包括現金流管理、投資目標責任管理、資產重組流動安全管理等,被提上了管理者的議事日程。
專家擔憂“操作之難”
張暉明認為,“操作之難”倒并不在于實施細則沒有公布,而在于“國資委資產損失問責的操作性條件存疑”。其實責任明晰本來就是企業治理機制的題中應有之意,也是一直所強調的“產權明晰”基本內容。
他進一步表示,對于央企資產損失責任的問責主體究竟是企業的董事會(或監事會)還是國資委?應該是前者,后者可以保留行政的終極追訴的權力。
而上海社科院證券與期貨研究中心主任黃復興也表示:“我們并不缺制度文本,關鍵在于能夠推動執行。”
辦法要點
資產損失如何認定
依據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包括政府部門的書面文件、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結果、企業會計記錄及內部證明等;損失金額應當依據有關會計賬簿記錄,按照會計核算確認的損失分類分項進行認定。未在會計賬簿記錄或者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資產,應當按照市價、重置價值等公允價值認定。此外,將資產損失劃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重大資產損失和特別重大資產損失四類。
損失責任如何劃分
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四種。
采取哪些處罰方式
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三大類。經濟處罰是指扣發績效年薪(獎金),終止授予新的股權。行政處分是指警告、記過、降級(職)、責令辭職、撤職、解聘、開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內或者終身不得被企業聘用或者擔任企業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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