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人士9月1日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符合條件的企業直接投資于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證監會8月22日發布《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規定,再融資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由原來的“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提高到30%。這一規定引發了市場“強制分紅、強制納稅”的疑問。
對此,國稅總局人士表示,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二)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由于股息、紅利是從被投資企業稅后利潤中分配的,如果將股息、紅利全額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稅收入中征收企業所得稅,會出現對同一經濟來源所得的重復征稅,因此以上收入不必納稅。(李雁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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