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操作人員的管理:
不同的國家對游艇操作人員的要求也不一樣。
加拿大1999年《游艇操作人員適任管理法規》頒布之后,新出現的游艇操作人員均須通過考試取得證書。加拿大游艇操作人員的培訓考試和發證均由培訓機構進行。培訓機構要經過質量管理體系的認證,對其授課、考試及發證過程進行評估。在香港,游艇操作員由香港海事處認可的機構進行培訓,相關人員可參加培訓機構組織的考試也可參加海事處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后,向海事處申請簽發《游艇船長(輪機員)證書》。新西蘭海事局未對操作員證書做法定要求,僅要求艇上有一人履行船長職責并具有良好“船藝”即可。 英國按船舶大小對游艇操作人員職位作了分類要求。乘員定額12人以上的游艇,視為客船,要求按照商船配備船員。乘員定額12人以下的游艇,若長度在24米以上且80GT以上3000GT以下,要按照相關法律要求分別配備甲板部和輪機部的人員;對小于24米或者80GT的船舶在配員上沒有強制要求。
《規定》對游艇操作人員實行了較為嚴格的管理制度。一方面,游艇操作人員不是職業船員,不需按照《船員條例》的規定進行注冊管理,只需要取得操作證書(類似于船員管理中的適任證書)。 另一方面,游艇操作人員應當接受培訓、考試,取得游艇操作人員證書,方可上船。在培訓、考試科目上,有別于營運船舶,特別是不需要掌握貨物配載等方面的要求。
游艇俱樂部的管理:
游艇俱樂部是實施游艇業自主管理的主要組織。對游艇俱樂部管理的如何,直接影響游艇水上交通安全。《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做了規定,第一,游艇俱樂部應當具備法人資格,具備一定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第二,游艇業主與其加入的游艇俱樂部之間通過協議,明確游艇俱樂部對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責任,確保游艇處于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態;第三,除了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責任可以由游艇俱樂部與游艇業主協商明確責任外,以下責任和義務,必須由游艇俱樂部承擔:對游艇操作人員和乘員開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環境知識和應急反應的宣傳、培訓和教育;督促游艇操作人員和乘員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規定,落實相應的措施;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的游艇的安全;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員的持證情況,保證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員持有相應有效證書;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氣象、水文情況和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務;遇有惡劣氣候條件等不適合出航的情況或者海事管理機構禁止出航的警示時,應當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經出航的游艇返航;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員情況,并做好記錄備查;保持與游艇、海事管理機構之間的通信暢通;按照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內部管理的應急演練和游艇成員參加的應急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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