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昨日下發通知指出,為保證災后重建用地供應,今年和明年災后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設用地,由災區各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情況,優先安排。國土部還表示,對投資規模大、促進經濟發展作用明顯的新建工業或大型商業設施等項目的用地,可調整地價標準降低出讓地價。
通知明確,四川省、陜西省、甘肅省、重慶市國土資源廳要優先核定重建用地規模。國土資源部支持災區省、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盡快編制《災后重建土地利用規劃》?!兑巹潯穭毡赜?月30日前完成,并充分考慮與本轄區即將修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
今年,災后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設用地,由災區各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國家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指標不足的,本著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可預支安排,并經分類統計后上報。國土資源部在國家計劃指標中給予追加認定。明年起按災后重建用地需求結合耕地復墾情況,對災區的災后重建用地指標優先安排。
此外,過渡性安置房及配套設施的用地,可根據需要先行使用,及時補辦臨時用地手續;使用期滿不需轉為永久性建設用地的,由當地政府組織復墾,需要轉為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及時依法依規完善用地手續。凡被占地單位和群眾的權益遭受損失的,應給予補償。
凡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助以及自行集資為受災群眾建設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以比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劃撥供應用地。對采取BOT(建設—經營—轉讓)、TOT(移交—經營—轉讓)等融資方式建設的經營性基礎設施、公益設施用地,市縣人民政府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
對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的工業企業,市縣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規劃易地重建的村莊需要使用本集體之外的集體所有土地的,可進行土地所有權互換調整;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可劃撥供地。在原址重建的工業或其他經營性項目,無論投資性質,土地不再重新出讓,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易地重建的工業或其他經營性項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個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并掛牌公示。
市縣人民政府應對災后地價標準及時調整。在未對因災降低的地價標準進行調整之前,對投資規模大,促進經濟發展作用明顯的新建工業或大型商業設施等項目的用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地價標準出讓。凡工業項目用地低于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商業等項目用地低于原評估地價的,報省級人民政府備案。
在資金使用上,中央分配給地方的新增費、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地方留成的新增費和其他可用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的資金,向災區和災后重建土地整理復墾重大工程傾斜。對需要實施整體恢復重建的,可由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申報災后重建土地整理復墾重大工程項目;對當前輕度受損的耕地、農田水利和農村道路等基礎設施,以村為單位,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盡快復墾和恢復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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