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養護工程管理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工作要以工程質量為中心,建立、健全工程質量控制體系,嚴格檢查驗收制度,提高投資效益。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的分類及管理按《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小修保養要按照有關的公路養護技術規定、操作規程組織實施。加強對路面、沿線設施及綠化的養護管理,做到全面養護。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小修保養的管理應實行檢查、考核、評定、報告制度,具體辦法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各管養單位應建立各類管理臺帳,填寫生產原始記錄,嚴格實行成本核算。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日常保養可根據交通量、路面類型、地形特點等實際情況,采取個人承包養護、群眾集中進行季節性養護、專業養護等方式。
農村公路小修宜選擇專業化養護單位承擔,實行合同管理,計量支付。小修保養可以簽訂長期合同,一般為2-5年,對養護質量好的養護單位可以續簽合同。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應按有關規范和標準進行設計,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應按路段或區域通過競爭或招標方式選擇專業化養護單位。鼓勵面向社會公開招標,擇優選定具備資格條件的養護公司。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制訂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文件范本和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養護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十八條 養護人員在養護作業時,應按有關規定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在公路和作業車輛上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必要時安排專人進行交通秩序維護,確保作業和行車安全。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建立本地區農村公路養護信息數據庫,建立路況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養護作業單位要定期進行路況巡查,對發生的自然災害、道路交通事故、路產損害案件應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制訂農村公路養護技術規范、檢查考核辦法,定期進行檢查、評定和考核。
縣道的養護質量考核指標按照現行《公路技術狀況評定標準》執行,鄉道和村道的養護質量考核指標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結合各自實際參照《公路技術狀況評定標準》制定。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按《路政管理規定》執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參照《路政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結合當地實際,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路政管理隊伍建設,提高路政管理人員執法水平,嚴格管理,維護好路產路權,保障農村公路暢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結合養護工作,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的作用和沿線村民的積極性,共同做好農村公路保護工作。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農村公路上超限超載車輛的治理??筛鶕r村公路技術等級設置相關設施,限制超過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涂改農村公路附屬設施。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負有管理和保護公路的責任,有權檢查、制止各種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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