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日前決定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與此前實行的標準相比,有較大幅度的提高。其中建制鎮、工礦區的最高稅額等級新舊標準相比相差25倍。
浙江省政府日前印發實施《浙江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規定,今后,浙江省不同土地等級對應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分為四種類型,分別為: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稅額分別為5元、10元、15元、20元、25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稅額分別為4元、8元、12元、16元、20元;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稅額分別為3元、6元、9元、12元、15元;縣城、鎮、工礦區:每平方米年稅額分別為2元、4元、6元、8元、10元。
其中,大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20萬以上、不滿50萬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不滿20萬的城市。
記者注意到,此前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舊標準分為五種類型,分別是:杭州市、寧波市適用大城市的稅額,每平方米年稅額0.5-5元;溫州市、嘉興市、湖州市適用中等城市的稅額,每平方米年稅額0.4-3元;紹興市、舟山市、金華市、衢州市及各縣級市適用小城市的稅額,每平方米稅年額0.4-2元;縣城每平方米年稅額0.4-1元;建制鎮、工礦區,每平方米年稅額0.2-0.4元。
浙江省政府要求,各市、縣政府根據當地區位條件、公用設施建設狀況、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等綜合因素,確定土地等級級數和范圍,選擇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城市土地等級劃分級數不少于3級。而且,各市、縣政府可依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變化,適時調整土地等級劃分級數、范圍和適用稅額標準。(記者 岳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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