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中國住房保障的清晰路線圖終于展開。
昨天,《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以下簡稱“24號”文)明確表示,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在24號文的基礎上,各部委正在聯動制定配套政策,大多出臺時間表已經確定。與此同時,有消息稱國務院主持的全國住宅工作會議或住房保障工作會議計劃于8月下旬召開,將明確下一階段的住房保障工作,并且將通過“兩步走”進行房地產調控。首先是完善政府主導的住房保障體系,隨后引導住宅產業朝著溫和、健康的方向發展。
經濟適用房:有限產權、政府優先回購
根據24號文,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其今后上市交易將受到種種限制。自此,經濟適用房,混淆于保障性住房與普通商品房的歷史將被徹底“終結”。
文件規定,經濟適用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并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
同時,文件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文件進一步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
24號文還要求,今后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從而在政策層面破除了經濟適用房“大戶型”的隱患。這一點在廉租房建設上也有明確規定,要求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廉租房:土地出讓金投入不低10%
記者注意到,24號文的出臺,還將使中國住房保障機制進入到一個“廉租房”的新時代。文件指出,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
24號文指出,2007年底前,所有設區的城市要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底前,所有縣城要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十一五”期末,全國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2008年底前,東部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要將保障范圍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同時,為了防止政策被“架空”,文件對保障廉租房落地的“房源”、“資金”等上作出了明確規定。特別是在廉租房的資金來源方面,包括地方政府預算、公積金收益、土地出讓金收益、以及廉租房租金本身等多個方面。
24號文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計劃,切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具體包括:一是地方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適當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通過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等方式給予支持。
與此同時,24號文還要求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具體包括,采取政府新建、收購、改建以及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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