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階段參股
第十二條 階段參股是指引導基金向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在約定的期限內退出。主要支持發起設立新的創業投資企業。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創業投資機構作為發起人發起設立新的創業投資企業時,可以申請階段參股。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的參股比例最高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或出資額)的25%,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其他股東或投資者可以隨時購買。自引導基金投入后3年內購買的,轉讓價格為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超過3年的,轉讓價格為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
第十六條 申請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投資人協議》和《企業章程》中明確下列事項:
(一)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隨時退出;
(二)引導基金參股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三)在引導基金參股期內,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總額不低于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倍;
(四)引導基金不參與日常經營和管理,但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情況擁有監督權。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可以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年度專項審計。創業投資機構未按《投資人協議》和《企業章程》約定向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的,引導基金有權退出;
(五)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發生清算時,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剩余財產首先清償引導基金。
第四章 跟進投資
第十七條 跟進投資是指對創業投資機構選定投資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引導基金與創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
第十八條 創業投資機構在選定投資項目后或實際完成投資1年內,可以申請跟進投資。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按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50%以下的比例跟進投資,每個項目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委托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管理。
創新基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簽訂《股權托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股權退出的條件或時間等。
第二十一條 引導基金按照投資收益的50%向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支付管理費和效益獎勵,剩余的投資收益由引導基金收回。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一般在5年內退出。股權退出由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負責實施。
第二十三條 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不得先于引導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資企業的股權。
第五章 風險補助
第二十四條 風險補助是指引導基金對已投資于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機構予以一定的補助。
第二十五條 創業投資機構在完成投資后,可以申請風險補助。
第二十六條 引導基金按照最高不超過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風險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七條 風險補助資金用于彌補創業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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