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陳清泰昨日表示,國有資產法出臺時機已經成熟。
陳清泰是在“兩會”間隙對《第一財經日報》作上述表示的。陳清泰進一步解釋稱,因為國有企業改革的路子越來越明晰了,國有企業現代產權制度改革也取得成效,而且國資委已經設立了五年,在對這一屆政府實踐經驗加以總結基礎上可以先制定國有資產法。
此前的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向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時表示,今年計劃安排審議的立法項目中包括國有資產法。這意味著經過了14年艱難的起草歷程,國有資產法終于進入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安排審議的名單。
陳清泰表示,國有資產達到了6萬多億元,占到整個企業資產的很大一部分,對于這部分卻沒有法律規范,又在市場上運作,同時國有資產的委托代理機制沒有健全,這些因素造成了國有企業整體效率比較低、政府對國有企業還存在不恰當的干預等問題。
國有資產法是八屆、九屆和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確定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起草的一部重要法律。自1993年開始至今,國有資產法起草工作已經過了14年。2004年全國人大財經委重新組成了由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組成的國有資產法起草組。
去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對全國政協委員姜笑琴提案作出的回復中稱,根據黨的十六大以來改革國有資產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國家制定國有資產法,規范其監督、管理和經營十分重要和緊迫。目前,起草組正在抓緊協調該法草案起草中的有關問題,以便在條件成熟時將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審議。
今年2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立法計劃中,制定國有資產法曾被列入19件建議立法項目。
陳清泰認為,國有資產法首先應該規范國資范圍,目前在這一點上仍存在很大的爭議。他主張國有資產法范圍可以定得寬一些,比如把山川、河流、政府資產等納入,但核心還是調節經營性的國有資產。
“更為迫切的是規范國有產權的委托代理機制,它的有效性實際上決定了國有產權的安全性和效率?!标惽逄┱f。(郭晉暉)
制定國有資產法時機已經成熟
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陳清泰昨天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隨著物權法的出臺,國資立法的時機也已經成熟。他的這個意見值得重視。
在我國物權法(草案)征求意見過程中,曾有學者提出如果不制定國有資產法,那么,物權法的頒布就意味著國有資產的流失。這種觀點雖然有些聳人聽聞,但卻道出了我國物權法與國有資產法之間的關系。我國物權法只是關于財產保護的一般規則,針對國有資產,需要制定特別的法律——國有資產法。
財產保護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思路,一種是假定財產歸個人所有,除非法律明確規定,所有的財產都應該歸個人;另一種則是假定財產歸國家所有,除非法律明確規定,所有的財產應歸國家所有。兩種不同的邏輯思路,體現出兩種不同的價值觀念,前者體現了個人主義,后者體現了國家主義。在崇尚個人主義的社會,財產個人所有是不證自明的立法邏輯前提;而在國家主義盛行的社會,財產國家所有則是所有制的普遍表現形態。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由此可見,保護國有財產是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我國物權法的頒布,只是為不同所有制條件下財產的自由交換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平臺,它沒有也不可能針對國有財產制定具體的操作規范。所以,我國物權法頒布之后,迫切需要針對國有資產制定特別的法律,為國有資產的保護提供具體的法律規則。
國有資產法與物權法之間的關系,是特別法與一般法之間的關系。我國物權法規定權利確認的一般規則,為所有權的變動提供法律依據。而國有資產法則對國有資產的范圍、國有資產權利的確認、國有資產的交易、國有資產的經營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在法律適用上,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應當優先適用國有資產法。
人們擔心物權法的頒布會導致國有資產大面積流失,原因就在于我國國有資產法尚未出臺。國有資產法的頒布不僅可以平息公眾的議論,而且可以澄清我國國有資產經營中存在的一些誤區,堵塞國有資產流失的漏洞,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有些學者主張在我國物權法中制定保護國有資產的特別法律規定,可以徹底解決我國改革中出現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他們對我國物權法(草案)中存在的國有資產保護不力問題感到憂心忡忡,對我國物權法的基本原則表示不滿。撇開意識形態的無謂爭論,單從立法技術上來講,保護國有資產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物權法只是從財產保護的普遍原則出發,確立了平等保護的原則。只有在國有資產法中確立國有資產特別保護的原則,并且優先適用國有資產法的規定,解決社會轉型期所有制變革所帶來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才能理順不同所有制性質財產之間的關系,才能搭建起符合現代生產關系發展需要的財產法律體系。
國有資產法是非常特別的法律。從立法宗旨來看,它應當屬于經濟法;但是從管理體制來看,它又是行政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國有資產法將國有資產的管理與國有資產的經營合而為一,那么,國有資產法又包含著民商法的部分內容。作為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成果,國有資產法應當盡可能地考慮到各種社會關系,通過完善的法律條文體現憲法的基本精神,解決國有企業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法律所規定的社會關系不是靜態的關系,而是動態的關系?,F在人們擔憂的是,如果將國家財產轉化為個人財產,那么,應優先適用哪部法律呢?這個問題非常簡單,國有資產法必須對國有資產的變動程序和條件作出規定。所以,涉及到國有資產的改革,必須履行審批程序,必須在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基礎上,通過市場競爭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法實施之后,個別政府官員暗箱操作的時代將一去不復返,國有資產的任何變動決議都必須提交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中國國有企業的改革將真正步入法制化軌道。
人們對物權法的疑慮,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不知道我國物權法需要配套性法律,不了解國有資產法的功能和地位。所以,我國物權法頒布之后,全國人大應當盡快組成領導小組,抓緊起草國有資產法,爭取國有資產法早日生效施行,只有這樣,才能徹底打消人們對國有資產流失的疑慮。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國務院有關部門就已經起草了國有資產法,只是當時行政體制改革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國有資產的行政管理體制難以確定,所以,國有資產法遲遲無法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隨著物權法的出臺,人們再一次感到制定國有資產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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