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4日獲悉,2007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485號公布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一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明確了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至少應當具備三方面的條件,并規定了特許人的信息披露制度、備案制度等。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抓緊貫徹落實條例的相關準備工作。
據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無論條例施行前還是條例實施后的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均適用本條例的規定。但是,考慮到實際情況,對于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條例特別規定備案問題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同時規定“兩店一年”的要求也不適用條例施行前的特許人。這樣可盡量減少對企業經營活動的限制和影響。
國務院日前公布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更好地了解條例精神,記者今天就大家關心的一些問題,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商務部負責人。
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無形資產的輸出
問:目前,社會公眾對商業特許經營的概念還比較陌生,您能不能介紹一下什么是商業特許經營?
答:商業特許經營,一般簡稱為特許經營,有時也叫特許加盟,是一種營銷方式。它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也就是特許人,通過訂立合同,將其擁有的這些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也就是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活動。
從特許經營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許經營有四個基本要素:
一是,特許人必須是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
二是,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雙方通過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三是,被特許人應當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這種統一的經營模式體現在各個方面,大到管理、促銷、質量控制等,小到店鋪的裝潢設計甚至標牌的設置等。
四是,被特許人應當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特許人擁有的經營資源一般都經過了較長時間的開發、積累,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
特許經營在國外有一百多年的歷史,目前已發展為一種成熟的營銷方式,在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被廣泛采用。
避免行政干預過度妨礙特許經營
問:特許經營本質上是一種民事活動,針對這一特點,條例在總體思路上有什么考慮?
答:特許經營在性質上屬于合同行為,適用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民事法律,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如何通過行政法規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規范和管理,是制定條例時首先需要考慮的問題。為此,我們確立了兩方面的總體思路:
一是,必須把握好行政權力介入民事法律關系的程度,處理好當事人意思自治與行政干預的關系。
二是,根據國外的有益經驗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只要特許人的行為規范了,就基本上可以達到維護市場秩序的目的。
按照上述總體思路,條例主要規定了規范和管理特許經營活動所必需的具有管理性質的一些制度、措施和要求,并通過嚴格、明確的法律責任保證其切實得以落實;對屬于民事法律關系,可以由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或者事后協商解決的問題,僅做了必要的重申、強調。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
問: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答:條例明確了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只有企業可以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二是要求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三是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三方面的條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兩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一些企業利用特許經營進行欺詐活動。
信息披露至少應當提供12個方面內容
問:有特許經營立法的國家,都把信息披露作為核心制度。條例對此如何規定?
答:條例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專設“信息披露”一章,明確規定特許人應當建立并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有關信息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并明確規定了特許人應當提供的信息內容,包括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和商業信譽記錄、特許人擁有的經營資源、特許人為被特許人提供服務的能力以及對被特許人在經營方面的管理和監督的情況、特許經營費用及其收取辦法、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等12個方面。
15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問:條例為什么要確立特許人備案制度?
答:由于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政府不宜對其實行行政許可,但又需要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為此條例確立了特許人備案制度。
條例規定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規定了備案的程序以及備案時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文件、資料后,應當予以備案,通知特許人,并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和及時更新。
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于3年
問:特許經營活動在實踐中出現的不少問題和糾紛,與特許經營合同不夠規范有直接關系。條例對規范合同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從三個方面對規范合同作了規定:
一是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并明確了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
二是借鑒其他一些國家的做法,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三是規定除被特許人同意的外,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于3年。
特許人在推廣活動中不得欺騙誤導
問:條例是如何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行為規范?
答:條例針對特許經營活動本身的特點以及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重點對特許人的行為規范作了規定。比如,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并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特許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向被特許人收取推廣、宣傳費用,并將使用情況及時向被特許人披露;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等。
對被特許人的行為規范,條例也作了相應規定,主要是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對特許人的違法行為可以予以公告
問:明確、嚴格的法律責任是法律制度得以遵守的重要保證,條例在這方面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特許人不具備相應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未依照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特許人違反有關行為規范以及違反信息披露要求等,均規定了明確、嚴格的法律責任。從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的種類看,除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是,條例針對特許經營活動的特點,規定對特許人的違法行為可以予以公告,通過社會輿論和市場的壓力,促使特許人依法辦事,改正違法行為。
條例施行前的特許人明年5月前必須備案
問:在條例施行前有不少特許人已經在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對這部分特許人,條例的規定是否適用?
答:無論是條例施行前還是條例施行后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均適用本條例的規定。但是,考慮到實際情況,對于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的備案問題,條例作出了特殊規定,即特許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同時,規定對上述特許人不適用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關于“兩店一年”的規定。這樣處理,符合實際情況,也盡量減少了對企業經營活動的限制和影響。
名詞解釋
商業特許經營
它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也就是特許人,通過訂立合同,將其擁有的這些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也就是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活動。
相關鏈接
據統計,截至2005年年底,全國已有2320個特許經營體系,如肯德基、麥當勞、全聚德、華聯超市、馬蘭拉面、吳裕泰茶葉、福奈特洗衣、東易日盛裝飾等,涉及餐飲、零售、洗衣、室內裝飾、休閑健身等60多個行業、業態,特許加盟店約16萬家。特許經營的發展,在調整和改善流通結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擴大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由于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無形資產的輸出,一個特許人往往有為數較多的被特許人,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信息不對稱,潛藏著較大的風險,目前特許經營在快速發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是:一些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不具備相應的條件;特許經營活動不規范,市場秩序較為混亂;特許經營活動當事人特別是被特許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特許經營名義進行欺詐等違法犯罪活動也時有發生。 (記者 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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