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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實行自愿申請、初審、終審和認定的程序。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要求的印刷復制企業,均可申請建立成為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
第九條印刷復制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申請表》(見附表),經所在地縣、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后,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審核同意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向新聞出版總署報送書面報告以及有關申請材料。報告要同時載明地方給予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十條新聞出版總署組織評審專家組,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的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進行考核和終審。
通過考核和終審的印刷復制企業在新聞出版總署門戶網站(www.gapp.gov.cn)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通過公示的印刷復制企業,由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為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授予“國家印刷示范企業”或者“國家光盤復制示范企業”的稱號,頒發牌匾和證書,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經過認定的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新聞出版總署建議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扶持和獎勵。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享有以下方面的優惠扶持:
(一)項目資金方面
新聞出版總署對認定成為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的印刷復制企業優先給予產業發展項目和發展資金的支持。
(二)產業政策方面
認定成為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出版物印刷企業、其他印刷品印刷企業或者只讀類光盤復制企業,外方可以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但中方比例或者權益不得低于30%。
(三)管理措施方面
認定成為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的印刷復制企業,在接受委托印刷復制境外的印刷復制產品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保證文化安全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管理實際,適當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
(四)評選獎勵方面
中國出版政府獎(印刷復制獎)、全國文化重點出口企業、全國文化高新技術企業等的評定,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被認定成為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的印刷復制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