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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月25日電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日在其網站公布擬修改的《出版管理條例》送審稿全文。送審稿將網絡出版物正式納入規制范圍,并對有關條款作出相應修改。
送審稿將出版物范疇擴充修改為: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絡出版物等。條例同時對有關條文作出相應修改:
——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出版物等應當由出版單位出版。本條例所稱出版單位,包括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網絡出版單位等。
——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和網絡出版單位等應當具備法人條件,經核準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和網絡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從事出版活動的,報社、期刊社自登記之日起滿90日未出版報紙、期刊的,由原登記的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并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期刊社和網絡出版單位的重大選題,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驗證其《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建立出版物網絡交易平臺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