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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第三章 培育與認定
第七條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采取專家評審、行政決策的方式,從省級博物館中有計劃、有重點地遴選和培育,每5年核定一次,予以總量控制。
第八條國家文物局會同財政部制定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認定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申報。
第九條申請認定為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的,應為已運行和對外開放兩年以上的省級博物館,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文物藏品具有極高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形成完整體系;
(二)陳列展覽與本館使命、宗旨緊密契合,社會影響力強;
(三)專業技術力量雄厚,能夠承擔國家重要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和展示任務;
(四)具備良好的基礎設施,文化傳播與社會服務功能有效發揮; (五)建立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科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第十條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具備條件的單位填寫《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認定申請報告》,審核后報國家文物局。國家文物局組織評審,商財政部擇優認定。
第十一條列為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培育對象的,培育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省級人民政府提供培育期間所需的相關條件保障。
第十二條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培育計劃完成后,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并報國家文物局,國家文物局組織專家驗收通過的,商財政部予以認定。
第四章 管理與運行
第十三條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逐步實行理事會決策、館長負責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理事會成員由主管部門委派,由政府相關部門的代表、館長、職工代表以及熱心博物館事業的社會人士代表擔任。
建立由本單位人員、社會相關人員組成的藏品征集、學術研究、展示教育等專業委員會制度,負責向理事會、館長等決策、執行機構和人員提供咨詢建議,落實員工和公眾對博物館經營管理的參與權。
第十四條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館長人選應為具有豐富博物館管理經驗和全國性學術影響的專家,館長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在任期內,非法定或特殊情況,不應隨意更換館長。
第十五條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應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相應的競爭、激勵、約束機制,優化組織結構,科學設置崗位,完善職位管理,保持合理的人員結構和規模。
應當注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隊伍建設,穩定高水平專業技術隊伍。
第十六條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應制定章程、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核后,報國家文物局和財政部核準。
第十七條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共建要求,制定專門的管理制度,明晰本部門與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之間的事權責任。
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承擔的省部級(含)以上藏品保護、陳列展覽、科學研究、人才培養、文化交流、社會教育和公共服務重大項目,必須納入績效考評計劃。
第十八條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之間應建立戰略協作機制,并整合全國博物館資源,實施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展示、利用行動計劃。
每年應有計劃地舉辦全國性專題展覽,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巡展和博物館文化推廣。
第十九條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負有對本省(區、市)和全國中小博物館、民辦博物館加強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的義務。
積極推動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對中小博物館的托管或連鎖運營。
第二十條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應積極推動博物館事業社會化,引導和爭取社會力量支持博物館的建設與發展,鼓勵社會力量對博物館進行捐贈,不斷壯大“博物館之友”、博物館志愿者隊伍,發揮行業示范和引導作用。
第二十一條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應依托文物藏品、陳列展覽等文化元素,大力開發具有影響力的文化產品,創造特色鮮明、在國內外具有競爭力的創意品牌,成為博物館文化產品研發的示范基地。
第二十二條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應加大開放力度,保障藏品、科研資料、儀器設備的開放共享,建設成為文化遺產領域國家公共平臺;并積極開展國際文化遺產、博物館合作和交流,參與重大國際文化遺產、博物館合作計劃。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三條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每年末編制年度工作報告,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核并出具相關意見后,于次年2月末之前報國家文物局和財政部,同時接受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工作報告內容應包括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藏品、展覽及社會教育工作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情況,安全、財務管理情況(含中央財政專項經費使用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國家文物局每年組織對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的運行狀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予以公告,并作為次年中央財政專項經費安排的重要依據。評估辦法由國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連續三年居于評估末位的,不再列入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序列。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鼓勵各省(區、市)比照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的模式,按照省(區、市)地共建的原則,建設省級博物館。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