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古廟里的盤古神
盤古開天辟地,是我國家喻戶曉的神話傳說。1993年,河南省桐柏縣的馬卉欣著書立說,考證認為盤古神話發源地在河南省南陽市的桐柏縣。2006年,河南省泌陽縣的張正等出版了另一部關于盤古神話的專著,認為盤古神話的發源地為泌陽縣。此書被馬卉欣指為剽竊,由此引發了我國首例神話傳說著作權案。8月6日,此案在河南高院二審開庭。
一個盤古兩個家
多年來,河南省桐柏縣文聯的馬卉欣主要在干一件事:持之以恒地從事盤古神話的收集、整理和研究。為了研究盤古文化,馬卉欣跑遍全國二十幾個省市,搜集了大量資料,相繼出版了《盤古之神》、《盤古學啟論》等4本專著,其中出版于1993年的《盤古之神》,較為系統地記錄了盤古神話及其源流,該書得到有關專家的認可,他也因此擔任了中國盤古文化專業委員會主任等職。
2006年,桐柏的近鄰泌陽縣文化局原副局長張正與縣史志辦副主任王瑜廷合編了一本《盤古神話》,詳細記錄了泌陽的盤古廟會和盤古山的歷代傳說。
張正告訴記者,十幾年的心血付梓成書,本是一件高興的事情,然而,2007年6月,馬卉欣一紙訴狀將他們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盤古神話》有多處內容直接抄自《盤古之神》,存在剽竊故意。
這是怎么回事呢?
話還得從2006年說起。那年8月,國際神話學術研討會在泌陽縣舉行。馬卉欣參加了這次會議。在會上,泌陽方面給每位參會人員發了4本介紹該縣盤古文化的書,其中就包括這本《盤古神話》。仔細翻看后,馬卉欣發現,這本書與自己編的《盤古之神》在有些內容上驚人地一致,只是將書中的故事流傳地桐柏縣變成了泌陽縣,故事記錄人的名字也變成了他人。
“這完全是剽竊,”馬卉欣很氣憤,“辛苦了幾十年的成果被人改頭換面,我一定要討個說法。”
今年1月6日,南陽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正、王瑜廷編著的《盤古神話》部分內容屬其挖掘、整理的,但也有部分內容直接抄用了《盤古之神》,法院認定張正二人有剽竊故意,構成了侵權。
收到判決后,張正、王瑜廷等提出上訴。8月6日,河南省高級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但目前未進行最后判決。
民間文學的法律尷尬
在家等待最后結果的張正堅持認為,“《著作權法》未對民間文學的保護予以明確規定,國務院至今也沒有制定相應規定,所以馬卉欣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張正對記者說,盤古神話是流傳久遠的民間故事,經過千百年的口口相傳,任何人都可以進行整理和再創作。他同時也承認,《盤古神話》有些地方是和《盤古之神》存在相似之處,“但絕不是雷同,題材一樣但內容不一樣,有些資料性的東西我為什么不可以引用?至少我敢保證我自己編撰的那幾章是親身實地考證的。”
針對此案,北京務實知識產權發展中心主任程永順告訴記者,雖然國務院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辦法尚未明確,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仍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關鍵是要看其成果是否是在原始的素材上融入了自己的創造性勞動,如果其中有本人獨特的藝術風格,那么他就對成果享有演繹的著作權。
“但民間文學作品較一般文學作品情況更為復雜一些,”曾是我國最早一批從事知識產權審判法官的程永順也坦陳民間文學作品保護沒有具體法條可依的尷尬,“這里面還存在一個發表作品誰在先誰在后的問題,接觸和引用是否過度的問題,民間文學是口口相傳,這就有可能出現‘撞車’現象,但是,如果被告是將原告的主要作品摘錄到自己的文章中,所摘抄的作品作為自己作品中的主體部分,則無疑構成侵權。”
此案的一審判決書中有這樣的說法: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發掘、整理和研究的成果,一經發表,就可視為一般文學作品,按一般文學作品保護其著作權。馬卉欣長期從事盤古神話的考察和研究,在民間盤古神話傳說的基礎上,整理出版了《盤古之神》,該書蘊涵了其創造性的勞動,體現了其獨特語言風格,可按一般文學藝術作品保護其著作權。
馬卉欣對記者說,法院認定被告著作中有14處屬于剽竊。法院判決張正、王瑜廷等4被告停止出版、印刷、銷售《盤古神話》,并在省級報紙上公開向馬卉欣賠禮道歉。
早在1992年,國家版權局就開始著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的立法調研工作。1996年,形成了該保護條例的第一稿,此后,又經過了反復修改,幾易其稿。但由于民間文藝作品傳承具有集體性、口頭性、流變性和無償性等特點,使得立法難度加大。
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秘書長向云駒表示,我國對民間文藝作品在立法保護方面的確有所欠缺,但無論是民間文學作品的著作權保護還是盤古神話傳說發源地的爭議,都應把心態放平眼光放遠,不能只看眼前的經濟利益,應多從保護民族文化遺產的角度出發,少些爭斗和博弈。
可事實上,這場著作權紛爭的背后,桐柏和泌陽兩縣的盤古神話發源地之爭一直沒有斷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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