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中國商業聯合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批發與零售市場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438 )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XXX、XXX、XXX、XXX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
批發商交易行為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批發商交易行為規范的術語和定義以及交易行為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批發商的經營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8769 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
《食品召回管理規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98號令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批發商 wholesaler
購進商品后,批量轉售給購貨者,不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企業或個人。
3.2
交易行為 trading behavior
交易方在交易過程中所實施的與購銷和契約等相關的舉措。
4 交易行為要求
4.1 基本原則
4.1.1 合法
批發商應在國家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
4.1.2 誠信
批發商對交易對象應誠實、履行義務,信守承諾。
4.1.3 公平
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權利平等。
4.2資質
4.2.1 批發商
4.2.1.1 具備合法、齊全、有效的經營資質證明。
4.2.1.2有效的經營資質證明應明示至指定位置。
4.2.1.3年檢合格。
4.2.2 從業人員
4.2.2.1資質應符合相關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4.2.2.2 應經過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務的培訓,掌握經營商品的專業基礎知識和基本銷售技能。
4.2.2.3從事食品、醫療衛生用品、化妝品等批發業務的人員應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
4.3 商品
4.3.1進貨
4.3.1.1 商品的質量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4.3.1.2 商品包裝、標簽、標識等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及環保要求。
4.3.1.3 商品應具有合法的知識產權。
4.3.1.4 商品的儲存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4.3.2 驗貨
4.3.2.1 對到貨商品的質量、出廠檢驗證明等進行驗收。
4.3.2.2 對商品包裝、標簽、標識等進行驗收。
4.3.3供貨
4.3.3.1 商品的質量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4.3.3.2 商品包裝、標簽、標識等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及環保要求。
4.3.3.3 商品應具有合法的知識產權。
4.3.3.4 應建立臺帳。
4.3.4 品質保證
4.3.4.1 對不符合相關標準的商品和假冒商品應及時辦理退、換貨手續,不應上柜出售。
4.3.4.2 食品的召回應執行《食品召回管理規定》。
4.4 計量
4.4.1 在銷售現場明示計量器具、操作規程和計量器具顯示的量值。
4.4.2 商品計量應準確。
4.4.3 應建立公平計量制度和公平計量承諾機制。
4.5 服務
4.5.1售前
通過廣告、咨詢等形式,向購貨者宣傳所售商品的性能、使用、保管、養護等方面的知識和技能。
4.5.2 售中
提供安全良好的購物環境、商品保質條件,接待、指導商品選擇、交易結算工作做到專業規范。
4.5.3售后
4.5.3.1 做好送貨、技術咨詢及使用培訓等工作。
4.5.3.2 妥善處理商品出售后由于質量而涉及的退貨、維修等工作。
4.5.3.3 做好客戶滿意度調查和商品使用情況跟蹤等工作。
4.6 促銷及廣告
4.6.1促銷活動的宣傳應實事求是。
4.6.2 廣告中的承諾應兌現。
4.6.3 批發商參加促銷活動應當堅持自愿、合作、公平原則。
4.7 合同
4.7.1合同內容
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 交易雙方的名稱和地址;
b) 標的、數量、質量、規格、包裝方式;
c) 檢驗標準和方法;
d) 交貨時間與地點;
e) 交易價格和結算方式;
f) 售后服務及條件;
g) 合同違約責任認定、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合同的變更與解除和合同的效力等。
4.7.2 合同簽訂
合同簽訂各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合同。
4.7.3 合同履行
合同簽訂各方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4.7.4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4.8 結算
4.8.1合同簽訂各方根據合同的約定做好交易結算工作。
4.8.2 結算時應出具合法有效的交易票據。
4.8.3 電子結賬體系應符合GB/T 18769的規定。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1993年9月2日通過,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99年3月15日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1994年10月27日通過,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5]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09年2月28日通過,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6]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1993年2月22日通過,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第一次修正,2009年第二次修正
(據中商聯行業發展部)